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2年8月)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2.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3.如何办理印花税税目税费种认定?

答:您好,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进入之后备注里面写上您需要核定的税种,提交等待税务局审核,请注意,附件中附送资料属于必报的,都是需要上传的。

4.印花税报表如何打印?

答: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并进入界面,选择相应的“税款所属期”或“申报日期”点击【查询】,查询出相应的申报信息,选择需要打印的申报表点击【打印】按钮下载pdf文件至本地,再自行打印。

5.昨日申报的印花税,今天如何查询是否已申报了呢?因为界面上印花税没有显示申报日期,这是正常的么?

答:在按期应申报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进行纳税申报后,申报界面不显示已申报或申报日期。可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的【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中查询申报记录或者在税费申报及缴纳中的【申报台账查询】中查询申报记录。

6.纳税税人没有做印花税的税费种认定,但是电子税务局税费种认定里多出来一个从2022年7月开始的资金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资金账簿如果采取的是按年申报的方式,需要单独做税费种认定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对7月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税企业类纳税人(含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为了简化手续,税务机关通过系统自动认定按年申报缴纳营业账簿税目印花税;7月1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存在营业账簿税目申报缴纳义务的,需要办理按年申报的税费种认定。

7.纳税人本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较去年减少了,印花税可以退吗?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没有增加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也不退税。

8.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9.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印花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0.与客户签订的是框架合同,约定了单价,每季度按实际业务量计算总价结算,印花税怎么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1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都包括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等。”

二、此公告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0.065×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为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依照本办法所附《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见附件3)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12.企业的废气排放口,污染当量数前三项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均未超标,其中两项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标准30%以下,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的减征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