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这个政策其实特别好,并不强求追溯之前年度的退税(若有),调整报表计算数据,是一定要追溯的,这是准确计量的要求,但是对于相应的税额却是可以在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扣,这就简化处理了,若走退税程序则就非常的复杂了。

言归正传,现在是2022年,说2014年有一个向后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当时2014年度申报时忘了填写申报表向后结转的数据中(超额部分),结果2015年及以后会计换人,都没有注意这个事,结果到了2022年有一个负责的财务负责人来查账才查起来有这么个事,于是各种确认,认为就是少填写了这个结转数据,同时发现2021年度申报时就有额度可用150万元,完全可以扣减100万元在2021年度,于是财务负责人紧急咨询税务管理人员,对方给出的答复是:超过5年,不能更改。

小编认为值得探讨。

15号公告所说的追溯至多5年的事项,是指的之前年度的税前扣除,比如在上面的案例中,2015至2020的时候,每一年没有职工教育经费可结转到不同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没有形成不同年度的所得减少或亏损增多,则这个数据并不是追溯之前年度扣减,它只是一个代表的数据信息的记录,记录到2021年度,可以税前扣除了,追溯扣减的期限是在5年之内的,这有什么问题啊。

所以,很明显,这是一个理解了5年的计量年限,却忽视了一个税前扣除标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