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类(2022年7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09 13: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湖南省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哪些涉税业务?

答:根据《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湖南省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湖南省内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服务信息?

答:根据《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

3.湖南省税务机关对执业规范且涉税信用和纳税信用级别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何激励措施?

答:根据《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执业规范且涉税信用和纳税信用级别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发布后,湖南省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全电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7月18日起,湖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5.湖南省纳税人接收的全电发票包括哪些联次和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6.湖南省纳税人接收的全电发票,没有显示发票密文是否正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五条规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7.湖南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接收全电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湖南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8.湖南省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后,应如何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湖南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9.湖南省纳税人接收全电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销货退回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0.湖南省纳税人如何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11.湖南省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2.湖南省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奖金及奖项设置是什么?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促消费、开发票、中大奖”—— 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采取两次开奖方式:

一次开奖为即开型,每日一期,每期设3个等次奖项,中奖名额1800个,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2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0元;

(3)三等奖15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二次开奖每月一期,每期中奖名额8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0元(含税)。

13.纳税人如何参与湖南省2022年发票有奖的活动?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促消费、开发票、中大奖”—— 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关注“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湖南税务”支付宝生活号,进入公众号或支付宝生活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即可进入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完成实名认证以后,通过“发票信息录入”模块,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符合参与条件且查验结果相符的即可参与一次开奖和二次开奖。

14.参加湖南省2022年发票有奖活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促消费、开发票、中大奖”—— 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参与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与活动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必须在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

(二)自然人消费者所取得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发票“购买方名称”为本人姓名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湖南省内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购买汽油、柴油、天然气、自来水、电、燃气等货物,购买电信服务、保险服务等服务,购买、租赁不动产等项目取得的发票除外。

(三)开票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录入信息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查验一致的发票。

(四)不属于以下情形: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废发票,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15.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否属于湖南省2021-2023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答:根据《关于湖南省2021-2023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1《湖南省2021-2023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规定,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属于湖南省2021-2023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