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我们自己,或者一些文章认为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合理、不公平,有问题,不如国外的好的观点,从小编的观察来看,可能更多地是没有或想得到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利益。

比如:

“合伙企业是透明体,应让个人合伙人享受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优惠政策!”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是20%的个税,通过合伙企业转让就是最高35%,不答应,这不合理。”

“有限公司直接持股分红是免税的(居民企业直接关系),为什么通过合伙企业就不行?”

给我一个完美的解释!

合伙企业啊,本身就是为了简易决策、集中管理,避开有限公司的那些条条框框给的一个组织形式,好处当然是选择合伙企业投资或经营的人们知道的,而后进行选择的方式。好了,好处是占了。

前几年大家搞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个税的核定,若是个人直接持股20%的税率是写死的,能核定的吗?最高给点奖励到40%到底了吧!此时没有人说不行,我们要按20%缴税,不要核定,似乎没听说过呢。有利的时候没听说过异议之论。

对于利股红特别给的20%的单独计税的政策,以及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的20%的选择性计税方式,这也是给的特殊情形考虑,后者也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得到的。

基他的情形,小编认为,经营所得35%的税率给降到20%吗,这让综合所得的同志们情何以堪呢,人家最高到45%,享受了合伙企业的经营便利,那么,它的税负成本,既然是成本,就会是让人有疼感,于此,吆喝一下也正常,本着发展改善的方向,顺应国家政策导向之需,给予一定的政策,那是后面考虑的,并不是现在就去干的。

希望一切向着美好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