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留抵退税的政策点赞,这需要不凡的魄力!

其次,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无论是虚增进项、减少销项等方式,或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或涉及偷逃税的行为,让财政的钱,花在实处,良苦用心开花结果!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增值税抵扣事项中的问题,有一些是技术性的,不宜将技术性的问题混入原则性的问题来挖坑处理,识大局、重大势,还要有体谅之心。

下面的这些问题,或许在过去许多年来是相安无事的,但一旦关注的人多起来,事情的认知就可能被颠覆性的看待与处理。

1、混合销售很“混合”

比如在混合销售计缴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中,本来就缺乏相应的量化标准,更多是一种性质的理解,其空间与可能可想而知。若真的出现了适用的偏差,这种情形下,要认为取得方取得的发票是虚假骗取留抵退税吗?

若上一个环节完整的计缴了增值税,对于下游的抵扣要结合起来考虑,而不是先来分析定性,是不是如文字描述的那样理解的精确!

2、简易计税是强制还是选择的情形

比如对于从事总承包的单位,在建设单位自行购买一些物料等时候,本来政策当时的规定是照顾着提供服务方的利益,不写选择,就写强制之意,从而减少商业上的纷争,但现实当中就是有的时候提供服务方就是开具的一般税率的发票,全盘否定很简单,但损害的是纳税人切切实实的利益。

若业务是真实的,小编认为宜从宽而不是从严,本来这种情形下,进销相抵,并没有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缘何因为一个税率用错就向着抵扣方纠正,此时是不是让人重新更换发票也可以啊,或者考虑对提供服务方退税才是。

3、关联方交易的情形

可能那些进行关联方交易的财务人员没有想到,原来是对于集团功能的定价,以及考虑所得税的筹划之路,现在却被增值税盯上了。本来一销一进,没有彼此的虚开行为,增值税上没有多少问题。但是现在不一样了,若取得发票方因此形成了留抵退税,这事可能就会很复杂,比如:

(1)开具方在财政奖励的地方,无形得利之下就爱“多开”发票

(2)开具方享受国家的退税政策,也爱上了“多开”

(3)开具方有进项用不完,也爱上了“多开”

总之呢,需要对业务的真实性有一个说法,且有所举证更好,小编并不认为这种情形下就不管了,相较于前面的二个事项,这个关联方的业务关系及发票开具的对应了解,倒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