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 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 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b)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实践当中,如果纳税人在会计核算当中,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用或二次装修发生的上述支出,直接资本化的,则比较容易确定房产原值,有的纳税人可能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或者直接列支为单独的固定资产,或者直接费用化处理,这些在税务检查当中很容易被识别并要求补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