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恰当的意见。

财税[2013]158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要除外呢,其实很好理解,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是按“先分后税”经营所得的方式计税,既然每年清分计税,那么账面上的利润也是税后的,此时借款跟公司的股东取得的利润是不同的,依规定公司的利润分红时个人要按20%计税,而个独与合伙却没有,至多算是自己投资的钱的取回,而这一点又很难定性为规避个税。

总之,从公司借款用于个人消费,这是个税中的反避税政策,要是没有限期期,借到公司关门,不是征不到股息红利的个税了,所以强制性的规定还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