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Z20号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甲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2060755********,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湖北*甲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湖北*甲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与湖北*乙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丙商贸有限公司、荆门*甲商贸有限公司、荆门*乙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144958.06元、税额2574642.84元、价税合计17719600.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受票公司在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2018年10月8日,湖北*甲商贸有限公司注销。

本院认为,湖北*甲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其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已注销,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甲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