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官网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深税三稽罚告〔2021〕892号处罚事项告知书,披露某园林公司取得6份价税合计38.64万元的专票、并认证抵扣进项,被稽查认定为虚开,被稽查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此外,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稽查局认为无法准确核算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故按照销售额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后、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追缴其所得税1189.99万元,并以偷税认定处以所偷税款60%的罚款806.76万元。

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892号

深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984058164):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5栋8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汇创成鑫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2130,发票号码:19786762-19786764,金额:299979.48元,税额:50996.52元,价税合计350976.00元)、取得深圳市嘉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42140、4403143130、4403151130,发票号码:02735257、03136129、13958162,金额:35493.84元,税额:6033.96元,价税合计41527.80元)为虚开发票。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9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4年12月少缴增值税921.20,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4.4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7.64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8.42元;造成2015年1月少缴增值税3184.9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2.9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95.55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3.70元;造成2015年6月少缴增值税1927.8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9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57.83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8.56元;造成2015年9月少缴增值税50996.5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69.7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529.90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019.93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为电气安装行业,对你公司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你公司2014年累计申报销售收入59402099.00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940209.90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你公司2014年应纳税额1485052.48元,自行申报应纳税额40947.83元。经查询征管系统,未查到你公司2014年企业所得税入库记录。因此,你公司应补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485052.48元。你公司2015年累计申报销售收入475997450.75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7599745.08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你公司2015年应纳税额11899936.27元,自行申报应纳税额0元,应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1899936.2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征管系统非正常JPG截图、邮寄回执、官网公告,证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2,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发票认证抵扣清单,证明你公司取得已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并违规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8067606.8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