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稞酒(002646.SZ)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青稞白酒的生产”属于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中青海省的第32项“枸杞、沙棘、红景天、青稞、藜麦、奶制品等特色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且公司青稞白酒销售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符合财政部公告〔2020〕23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公司将在2021年10月通过填报纳税申报方式,自2021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青青稞酒: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09-29】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稞白酒的生产”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第二部分“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中青海省的第32项“枸杞、沙棘、红景天、青稞、藜麦、奶制品等特色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且公司青稞白酒销售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3号)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号)第四条规定,公司将在2021年10月通过填报纳税申报方式,自2021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