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9中国检察网于2021年5月13日发布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457号起诉书,披露2016年,袁某某明知其经营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仍然请某咨询公司邓某伪造材料、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2016年至2017年,邓某某通过伪造知识产权证书、人员社保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骗取奖励40万元,二人予以分赃。袁某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附: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45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21年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该经营的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仍然与青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邓某某(另案处理)达成协议,由邓某某负责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2016年至2017年,邓某某通过伪造知识产权证书、人员社保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40万元,二人予以分赃。2021年3月9日,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将骗取的40万奖励资金退缴国库。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2月23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秀红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