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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441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青岛**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群众,于2021年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瞿某某通过中介机构青岛**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邓某某,为其经营的青岛**有限公司伪造知识产权证书、人员社保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被告人瞿某某获利5.2万元,邓某某从中获取提成4.8万元。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于2021年3月9日向国库支付中心退还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瞿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邓某某等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