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2********,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山东省**院新**研究所**,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韩某甲分别使用高某甲(另案处理)、韩某乙、孙某甲、高某乙、董某某、孟某某、杨某某的身份注册成立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9年期间,韩某甲获知青岛市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为骗取政府补贴,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补贴的评定标准,通过伪造会计事务所专用章、注册会计师私人用章、公司员工花名册、科技发明专利证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虚假材料和数据的方式,让高某乙向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局递交申请材料,骗取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补贴共计人民币210万元。案发后韩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委托孙某甲将所骗款项退回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企业登记材料、高科技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高某甲、朱某某、韩某乙、孙某甲、高某乙、董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潘某某、李某丙、徐某某、韩某丙、孙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高某甲辨认韩某甲、孙某甲辨认李某甲的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娟

检察官助理  王雪蕊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