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电磁(873425.NQ)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多项税务处罚,其中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股权转让未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转让资料和代扣代缴的资料,2018年7月23日被抚顺市税务局稽查局予以罚款2,000元。此外,2014年礼品支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43,473.95元,予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736.98元。

《隆基电磁: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2021-09-30】详细披露如下:

六、业务活动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如下:

(一)税务处罚

2018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抚税稽处[2018]9号),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股权转让未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转让资料和代扣代缴的资料,予以罚款2,000元;(2)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建筑安装合同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10,358.70元,予以补缴的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55,179.35元;(3)2014年礼品支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43,473.95元,予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21,736.98元;(4)2010年至2016年向境外支付佣金未扣缴营业税395,443.66元,予以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197,721.84元;(5)2010年至2016年向境外支付佣金未扣缴城建税27,681.06元,予以未扣缴城建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13,840.54元。

2021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就上述行政处罚出具《证明》,证明隆基电磁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均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我局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