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哲医药(A21058.SH)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科创板IPO法律意见书,披露2017年10月迪哲有限设立时,AZAB出资金额为5500万美元,该费用与之后发行人向AZAB受让的JAK1抑制剂、TrpC6抑制剂(2954)的转让对价及许可费用相同(总价5500万美元),故发行人被质疑上述AZAB对迪哲的出资与技术转让及许可费是否为一揽子安排、是否存在税务等合规风险

公司称,大股东(与先进制造为发行人并列第一大股东)AZAB先行将5,500万美元投入设立发行人后又以相同对价购买AZAB上述知识产权的原因为,以现金方式购买知识产权更加便于办理商务主管部门技术进口登记审批手续。经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资产购买协议》《许可协议》及《AZD2954转让协议》履行了技术进口登记审批手续并分别取得了无锡市商务局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书》

针对涉税缴纳情况,发行人已完成了相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且实际向AZAB支付了转让及许可价款。就《许可协议》已经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根据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情况免予征收增值税,就《资产购买协议》及《AZD2954转让协议》免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免于征收增值税,故上述交易不存在税务等方面的合规风险。

时间

事项

涉税情况

2017年10月

AZAB、先进制造、ZYTZ、无锡灵创共同出资设立迪哲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13,253.0121万美元。其中大股东AZAB(与先进制造为发行人并列第一大股东)已于2017年11月21日向发行人银行账户汇入5,500万美元,完成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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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0月30 日

发行人与大股东AZAB 签署《资产购买协议》,AZAB或其有关关联方向发行人转让就JAK1抑制剂专利等享有的所有权益对价为4500万美元

并于2017年11 月 21 日取得无锡市商务局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就《资产购买协议》免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免于征收增值税。

2017年10月30日

发行人与AZAB签署LicenseAgreement(《许可协议》)(中国权益),自AZAB处取得TrpC6抑制剂(DZD2954)相关许可(限于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地区),对价为1000万美元。并于2017年11 月 21 日取得无锡市商务局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就《许可协议》已经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根据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情况免予征收增值税

2020年7月

2020年发行人受让TrpC6全球权益

即2020年7月8日,发行人与AZAB签署了《AZD2954转让协议》。基于该协议,发行人以共计2,370万美元(包括2017年许可对价1,000万美元)取得了TrpC6抑制剂(DZD2954)全部知识产权

该协议涉及的产品与2017年10月30日《许可协议》涉及的TrpC6抑制剂(DZD2954)项目相同,授权许可由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变更为全球范围内的所有权利

就《AZD2954转让协议》免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免于征收增值税。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

1)迪哲有限设立情况:2017年10月,AZAB、先进制造、ZYTZ、无锡灵创共同出资设立迪哲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13,253.0121万美元。迪哲有限已就其设立办理完成了工商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AZAB、先进制造、ZYTZ已实缴其认缴的全部注册资本。迪哲有限设立时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单位:万美元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认缴比例

AZAB

5,500.0000

41.50%

先进制造

5,500.0000

41.50%

ZYTZ

198.7952

1.50%

无锡灵创

2,054.2169

15.50%

总计

13,253.0121

100.00%

2)并列大股东AZAB情况。于1913年10月31日在瑞典设立,注册地址为15185SODERTALJE,当地注册号码为556011-7482,主营业务为医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等。AZAB直接持有公司30.2564%股份,AZAB的实际控制人为AZPLC,AZPLC是一家在伦敦、纽约、斯德哥尔摩等地上市的上市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AZAB由AZPLC最终持有100%股权。

3)大股东情况。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先进制造及AZAB为并列第一大股东,各持有公司30.2564%的股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09-17】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2:关于出资与技术转让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申报材料,2017年10月迪哲有限设立时,AZAB出资金额为5500万美元,该费用与之后发行人向AZAB受让的JAK1抑制剂、TrpC6抑制剂(2954)的转让给对价及许可费用相同,上述AZAB对迪哲的出资与技术转让及许可费为一揽子安排。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向AZAB受让JAK1抑制剂、TrpC6抑制剂(2954)转让及许可的时间、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产权是否清晰;公司2020年公司从阿斯利康收购获得了TrpC6抑制剂(DZD2954)的全部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和之前转让产权的联系和区别;(2)AZAB先行将5500万美元投入设立发行人后又以相同对价购买AZAB的上述相关知识产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合规合规,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并结合当时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存在规避情形;上述受让的知识产权是否履行相应评估程序,该知识产权是否实际用于发行人经营,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上述技术转让是否需要履行相应技术进口的登记审批手续及税收缴纳备案等情况,是否存在税务等方面的合规风险;(4)公司的历史沿革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外汇及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核查程序:

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就发行人与AZAB之间的资产购买、专利许可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与AZAB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许可协议》《AZD2954转让协议》及相关《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书》、相关款项支付凭证、税务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文件;

2.查阅了AZAB、先进制造及其他合资方签署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3.查阅了普华永道出具的2017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4.查阅了东洲评报字【2020】第1844号追溯评估报告;

5.就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查阅了公司就其设立及部分股权变动取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就历次增资办理的FDI入账登记;

6.查阅了AZAB、先进制造出具的《关于公司治理及防范利益冲突事项的声明与承诺》。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向AZAB受让JAK1抑制剂、TrpC6抑制剂(2954)转让及许可的时间、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产权是否清晰;公司2020年公司从阿斯利康收购获得了TrpC6抑制剂(DZD2954)的全部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和之前转让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1.发行人成立之初的知识产权受让及许可

为搭建公司初始的研发业务方向,在先进制造与AZAB就成立发行人开展的谈判过程中,从 AZAB 提供的可供购买的研发管线清单中,先进制造和XIAOLINZHANG及其团队考虑了项目未来的可能研发前景,最终主要选择了DZD4205及DZD2954,并与AZAB通过商谈达成共识。

(1)2017 年10月30 日,发行人与 AZAB 签署ASSETPURCHASEAGREEMENT(《资产购买协议》),向AZAB受让JAK1抑制剂(DZD4205),并于2017年11月21日取得无锡市商务局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编号:320200-31556)。该《资产购买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a)主要目标资产:AZAB或其有关关联方向发行人转让就JAK1抑制剂专利等享有的所有权益。

(b)对价:45,000,000美元。

(c)协议生效时间:2017年10月30日。

(2)2017年10月30日,发行人与AZAB签署LicenseAgreement(《许可协议》),自AZAB处取得TrpC6抑制剂(DZD2954)相关许可,并于2017年11 月 21 日取得无锡市商务局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编号:320200-31555)。该《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a)被许可权利:(i)允许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仅出于该协议的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内使用AZAB现有及该协议期限内AZAB或其任何关联方在TrpC6抑制剂(DZD2954)项目下创造的专利等,进行TrpC6抑制剂(DZD2954)化合物和由该许可化合物组成或包含该化合物的药品(“许可产品”)的开发、生产、商业化的独占许可(亦排除AZAB及其关联方);(ii)允许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仅出于该协议的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内使用AZAB关于许可产品的申报文件,开展前述开发、生产、商业化的独占许可(亦排除AZAB及其关联方)。

(b)对价:10,000,000美元。

(c)期限:只要发行人保持存续且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仅出于该协议的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进行TrpC6抑制剂(DZD2954)化合物和许可产品的开发、生产或商业化,该协议应持续有效。

(d)知识产权归属约定:(i)一方或其关联方在《许可协议》项下开发的发明及相关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及一方或其关联方在《许可协议》之外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由该方拥有;(ii)AZAB、发行人在本协议项下共同开发的发明由AZAB及发行人拥有相同、不可分割的权益。

根据上述协议内容,发行人与AZAB就相关产品的产权归属作出了适当约定,就相关产权归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双方产权权属清晰。

2.2020年发行人受让TrpC6全球权益

为了更好地进行TrpC6抑制剂(DZD2954)的后续开发,2020年7月8日,发行人与AZAB签署了AZD2954AssignmentAgreemen(t《AZD2954转让协议》)。基于该协议,发行人以共计2,370万美元(包括2017年许可对价1,000万美元)取得了TrpC6抑制剂(DZD2954)全部知识产权。该协议涉及的产品与2017年10月30日《许可协议》涉及的TrpC6抑制剂(DZD2954)项目相同,发行人就TrpC6抑制剂(DZD2954)项目取得的权益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仅出于该协议的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范围内的授权许可变更为全球范围内的所有权利,同时根据该等《AZD2954转让协议》的约定,除争议解决、保密条款等条款外,发行人与AZAB于2017年10月30日签署的关于TrpC6抑制剂(DZD2954)授权许可的《许可协议》立即终止。

(二)AZAB先行将5500万美元投入设立发行人后又以相同对价购买AZAB的上述相关知识产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并结合当时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存在规避情形;上述受让的知识产权是否履行相应评估程序,该知识产权是否实际用于发行人经营,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AZAB先行将5,500万美元投入设立发行人后又以相同对价购买AZAB上述知识产权的原因为,以现金方式购买知识产权更加便于办理商务主管部门技术进口登记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针对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经核查,AZAB已于2017年11月21日向发行人银行账户汇入5,500万美元,并进行了外商直接投资FDI入账登记;AZAB前述出资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无锡大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AZAB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根据AZAB、先进制造等合资各方于2017年10月16日签署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AZAB实际缴付的5,500万美元出资应用于发行人根据上述《资产购买协议》购买JAK1抑制剂项目及发行人根据上述《许可协议》取得TrpC6抑制剂相关许可,AZAB对迪哲的出资与技术转让及许可费为一揽子安排,已经当时发行人各股东同意;发行人通过上述交易取得了相应的专利或专利许可,且其受让及获授权取得的专利及专利许可已用于发行人在研产品 DZD4205 及DZD2954,与发行人研发业务存在内在联系,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不构成上文所述的抽逃出资。

根据发行人成立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根据该等规定并结合上文所述,AZAB已经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其出资义务,不存在规避执行任何出资程序或规避出资义务的实质性风险。

上述转让价款及授权许可费用系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该等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亦经普华永道此后出具的2017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确认。东洲资产评估另于2020年12月对JAK1抑制剂(DZD4205)转让以及TrpC6抑制剂(DZD2954)许可价格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东洲评报字【2020】第1844号评估报告,确认该等价格公允。

此外,先进制造出具了《关于公司治理及防范利益冲突事项的声明与承诺》,确认其充分知晓并认可先进制造、AZAB及其他各方于2017年10月16日签署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的AZAB向发行人缴付的5,500万美元出资由发行人全额应用于支付TrpC6抑制剂项目授权许可及JAK1抑制剂项目转让及其他相关资产和费用的交易安排及前述交易对价之公允性,亦充分知晓并认可发行人与AZAB于2017年10月30日签署的《许可协议》《资产购买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及该等交易定价之公允性。

(三)上述技术转让是否需要履行相应技术进口的登记审批手续及税收缴纳备案等情况,是否存在税务等方面的合规风险;

发行人已就《资产购买协议》《许可协议》及《AZD2954转让协议》履行了技术进口登记审批手续并分别取得了无锡市商务局于2017年11月21日及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书》(编号:320200-31556/320200-31555/320200-51877)。发行人已完成了相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且实际向AZAB支付了转让及许可价款。就《许可协议》已经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根据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情况免予征收增值税,就《资产购买协议》及《AZD2954转让协议》免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免于征收增值税,故上述交易不存在税务等方面的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