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凯股份(839612.NQ)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硕凯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变更时注册资本由800万增至1000万,涉及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获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4月27日出具批复,允许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在五年内分期缴纳有关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纳个人所得税。并于2016年7月7日,公司依据上述函复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进行备案登记,获得深地税华大浪受执[2016]1436号批复,同意将上述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进行备案登记。

大力税手注: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经审计净资产10,023,482.23元中的1000万元作为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计入股本,其余23,482.23元作为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硕凯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08-30】详细披露如下:

公司整体变更时涉税风险

公司由硕凯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变更时注册资本由800万增至1000万,资本公积增加23,482.23元,涉及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需公司代扣代缴或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亦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4月27日出具《深圳市上市培育办关于协调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深上市办字[2016]17078号),提出如下协商意见:“鉴于该公司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未以现金形式支付股东,在支付环节代扣代缴税款存在实际困难,且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数额较大,自然人股东在企业上市之前尚无足够纳税能力……允许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五年内分期缴纳有关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7月7日,公司依据上述函复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进行备案登记,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地税华大浪受执[2016]1436号),同意将上述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进行备案登记。

公司股东王兴乐和王顺安承诺:“本人将在未来五年来,通过公司从本人的股份分红代缴或以自行缴纳等途径,缴纳完毕因上述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如公司因未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被处以罚款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本人将全额补偿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虽然公司股东已做出承诺,但股东若未履行承诺在五年内补缴上述税款,则公司面临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应对措施:已制定分期缴纳税款计划,且按照计划逐步实施补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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