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税务局官网于2021年9月9日发布宿税一稽罚〔2021〕16号处罚决定书,披露某服饰公司在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98837.12元,稽查局要求其作进项税转出、补缴增值税9.88万元、城建税0.5万元,并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对其罚款10000.00元。

附:

索引号 11341300MB15079979/2021-0152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机关 第一稽查局 成文日期 2021-09-10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宿税一稽罚〔2021〕16号 发布时间 2021-09-10

废止时间 2022-09-09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1-09-10

安徽君怡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323MA2MUXTE32):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5月11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明

你单位取得上海寅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号码:24066692∽24066695,货物名称:棉布,金额384717.96元,税额65402.04元,价税合计450120.00元)、2017年11月23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73130,发票号码:17343122∽17343123,货物名称:针织布,金额196676.92元,税额33435.08元,价税合计230112.00元)已证实虚开。

经查你单位将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7年10月及11月抵扣进项税。检查组查询相关账簿凭证及通过外调取证,发现你单位有真实货物交易,收到货物后当月领用加工成服装分别销售到宁波布利杰博仁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宁波升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见外调取证资料)。查询你单位银行对公账户及其账簿凭证发现,你单位分别于2018年1月24日和2018年5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述货款。

1. 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补税款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涉及的上述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98837.12元应作进项税转出,补缴增值税98837.12元。其中:2017年10月份应补缴增值税65402.04元(已缴清),2017年11月份应补缴增值税33435.08元(已缴清)。

2.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10月份应补缴增值税65402.04元,应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65402.04×5%=3270.10;2017年11月份应补缴增值税33435.08元,应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33435.08×5%=1671.75

3.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资料证明:

1、   外调取证资料

2、   人员询问笔录

3、   账簿凭证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对你单位罚款1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