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云科技(300242.SZ)于2021年9月13日发布问询函回复公告,披露2021年3月29日,发行人子公司云时空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云时空原任总经理傅晗被判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云时空原任财务负责人周继红被判处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云时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获受理,目前该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尚未判决。会计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根据(2021)粤03刑终905号《刑事裁定书》记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云时空案件处于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佳云科技: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二次修订稿)》[2021-09-13]详细披露如下:

五、问询函6.2021年3月29日,发行人子公司云时空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云时空原任总经理傅晗被判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云时空原任财务负责人周继红被判处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云时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获受理,目前该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尚未判决。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案件二审的最新进展,上述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注册办法》《审核问答》规定的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本次发行。(2)结合涉及违法行为的业务规模及后续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上述违法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3)结合上述情况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1)(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就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情况,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就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情况,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2019]第016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2020]第0149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2021]第00224号)认为:公司于前述截止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已采取进一步措施对内部控制管理进行了加强,发行人董事会和内部控制鉴证机构已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且有效执行。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云时空收到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的传票及起诉书副本(深龙检刑诉〔2020〕734号),查阅云时空收到追加起诉决定书(深龙检刑追诉〔2020〕Z21号)等资料,向公司管理层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查阅云时空收到的(2020)粤0307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书》、(2021)粤03刑终905号《刑事裁定书》,了解案件的后续进展;

3.获取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函,确认涉案相关人员的离职时间、上述案件所涉云时空的行为发生于发行人目前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收购发行人之前;

4.再次检查最近三年对公司重要业务流程进行的内控穿行测试与控制测试底稿。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2021)粤03刑终905号《刑事裁定书》记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云时空案件处于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2.公司已采取进一步措施对加强了内部控制管理,发行人董事会已确认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结合最近三年对公司的审计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三年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