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务局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某建筑公司为解决成本发票的问题,通过青海青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的协助、注册成立了海东迪湟建筑材料经销部及海东吉威建筑工程部,由该公司控制并向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认证抵扣进项税42,148.58元,并已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经调查核实,双方无真实的建筑材料购销及工程劳务业务,所签合同均为虚假合同,由法人代表虚构资金流,并通过其亲戚、员工等人个人账户回流至建筑公司对公账户。

稽查局拟对该建筑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附:《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发布时间:2021-09-10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税稽罚〔2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中标长江源园区国家公园曲麻莱管理处曲麻莱县相关乡村生态监测站建设项目,2020年1月8日中标囊谦县农牧科技和水利局娘拉乡娘多村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你公司为解决成本发票的问题,在青海青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的唆使下,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件由青海青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注册成立了海东迪湟建筑材料经销部及海东吉威建筑工程部,由该公司控制并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海东迪湟建筑材料经销部于2020年12月24日向你公司开具25份保温板、木材等建筑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300201160,发票号码01265663-01265687)金额2,135,643.52元,税额21,356.48元,价税合计2,157,000元。海东吉威建筑工程部于2020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开具21份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300201160,发票号码01265833-01265853)金额2,079,207.90元,税额20,792.10元,价税合计2,100,000元。上述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42,148.58元,并已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与海东迪湟建筑材料经销部及海东吉威建筑工程部均无真实的建筑材料购销及工程劳务业务,所签合同均为虚假合同,你公司法人代表虚构资金流,并通过其亲戚、员工等人个人账户回流至你公司对公账户。你公司从海东迪湟建筑材料经销部及海东吉威建筑工程部取得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为虚开。 你公司在认识到上述违法事实的严重性后已于2021年3月31日主动向公安及税务机关交代其相关违法事实,并按照公安及税务机关要求积极提供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涉案资料。违规抵扣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于2021年6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42,148.58元。海东迪湟建筑材料经销部及海东吉威建筑工程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案处理。   (二)你公司2020年3月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工程费900,000元,未取得发票。

处罚依据

对你企业取得海东迪湟建筑材料经销部及海东吉威建筑工程部虚开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工程费900,000元,未取得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共计60,000元

处罚金额(万元)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