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603758.SH)于2021年7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2021年6月9日秦安股份发布的会计差错公告显示,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0年12月到期、但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但公司在2020年仍按15%所得税税率进行核算,导致在2021年5月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需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母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的4.20%。

上交所决定,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许峥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称,2021年预计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的适用政策,同时,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相应材料,参加2021年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工作。

大力税手注:秦安股份曾于2017年12月28日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51100701),有效期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关于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许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1-07-21】详细披露如下:

关于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许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03号

当事人: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秦安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758;

许峥,时任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1年6月9日,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安股份或者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引起的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但公司在2020年仍按15%所得税税率进行核算,导致在2021年5月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需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4.20%。

公司在已不具备适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条件的情况下,仍错误地适用所得税税率,致使相关会计科目列报不准确,定期报告财务披露不准确,公司也未就其后续不再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作出充分提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许峥(任期2014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26日)作为财务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会计差错无需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相关影响在2021年当期损益中反映,未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需要更正的结果,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许峥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秦安股份(603758.SH)秦安股份关于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引起的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2021-06-09】详细披露如下:

关于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引起的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21年5月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0.52%,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4.20%,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一、 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51100701),有效期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需重新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但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对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掌握不熟,2020年仍按15%所得税税率进行核算,导致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适用25%税率,需补交相应税款。

二、 会计差错的影响

公司2021年5月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按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24,825,135.53元的4.20%;影响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637,056,235.69元的0.52%,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公司2021年预计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的适用政策,前述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调整事项对公司202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确认无影响,对公司2021年一季度财务报告无影响。同时,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相应材料,参加2021年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工作。

三、 会计差错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鉴于上述事项对2020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不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2020年会计报表不追溯重述,相关影响在2021年当期损益中核算。

四、 会计师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秦安股份公司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影响金额13,658,075.71元,对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影响金额的占比为4.20%,对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影响金额的占比为0.52%,所得税税率变动的影响金额及占比较小,无需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影响在2021年当期损益中反映,秦安股份公司《关于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引起的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因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

特此公告!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