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的A公司,正在建设生产厂房,工程由甲公司承包并施工,施工许可证显示:A公司为建设单位,甲公司为施工单位,乙公司为监理单位,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其中:土方和桩基阶段施工面积为10000,结构和装修阶段施工面积20000),施工工期为:土方和桩基阶段2021年2月15日~2021年6月30日,结构和装修阶段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假设防法措施达到北京规定的二级标准。问:施工扬尘环保税应由哪方申报缴纳,如何计算和申报?

一、谁为环保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税函〔2018〕4号)第一条的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由此判断A作为建设单位,为施工扬尘环保税的纳税人。

二、如何计算

根据京税函〔2018〕4号第三条~第五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八条及其附件3的规定,可知:

(一)施工扬尘应纳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0.065×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二)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取:结构和装修阶段 0.8;土方和桩基阶段 1.5;

(三)施工扬尘应纳税额=10000*0.065*4.5*1.5*12+20000*0.065*12*0.8*12=228735元。

依据:京税函〔2018〕4号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复的施工工地,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工地内未进行施工作业的面积不得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中扣除。

 四、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环境保护税时,施工工期应连续计算,不考虑法定节假日及遇大型活动政策性停工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停工的施工工地,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扣除停工天数;应停未停的,适用于该项目当月及其后5个月的核定征收,消减系数为200%。

 五、房屋建筑工地的绿化阶段工程,依据《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2018年第3号公告)中房屋建筑工地结构和装修阶段系数(0.8)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0.065×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为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依照本办法所附《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见附件3)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作者:BILLY 中翰环保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