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0-10-23

问题内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如果符合财税〔2015〕41号规定的条件,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7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伙企业的,在上级部门没有具体明确前,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政策。

第三只眼:哈哈,这个意见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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