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300290.SZ)于2021年4月2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神州视翰因在2014年取得1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2018年7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认定为受让非法取得的发票行为,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对其受让非法取得的发票的行为罚款50,000元。

公司称,上述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于2014年,神州视翰当时并非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于2018年5月完成收购神州视翰后,按照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神州视翰开具和接受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大力税手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荣科科技: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1-04-02】详细披露如下:

(二)行政处罚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存在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子公司神州视翰税务处罚2018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作出“京海税罚[2018]2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神州视翰在2014年取得1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受让非法取得的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受让非法取得的发票的行为罚款50,000元。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54号)第五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情形包括:“(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神州视翰因取得1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而受到行政处罚,未达到上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次税收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同时,经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检索,神州视翰上述行政处罚案件未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根据神州视翰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出具的说明,上述发票系神州视翰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虚开发票,并非故意偷逃国家税款,神州视翰于2018年7月27日缴纳完毕上述罚款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上述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于2014年,神州视翰当时并非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于2018年5月完成收购神州视翰后,按照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神州视翰开具和接受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此后,神州视翰未再发生同类不规范行为。神州视翰所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且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并购神州视翰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