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人举报 | 滦州法院认定的“困难户”富豪虚开增值税数千万

2021-04-02 10:58

公司注销了还能被税务局追缴税款和罚款吗?近日,曾被媒体报道过的郑州商人王某现再次在网上公开实名举报河北金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原法人代表高某某,多次从某某瑞东矿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瑞东公司)虚开煤炭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上千万元。针对王的举报,唐山及滦州市税务部门均表示:金川公司已注销。当地警方则表示:已立案调查。举报人王某现表示,举报客观真实,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依法严肃处理。此前,王某现曾因深陷河北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中,质疑河北滦州市法院给一名下有21家公司、资产高达4个多亿大老板,认定为“困难户”缓交诉讼费引媒体关注后,法院纠正了错误。

举报:亿万富豪虚开增值税数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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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现的实名公开举报信)

此前,王某现夫妇认为,他们陷入一起虚拟债权官司,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原告高某某所拥有的独资公司“河北金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王某现与该公司产生合作。合作结束后,2012年6月做了审计,审计报告证明其和金川公司已无债务纠纷。2016年5月金川公司注销。但时隔多年后,原告高某某仅凭双方银行资金往来单方对账单,就起诉要偿还他1000多万欠款,而还是公司已经注销完毕后。同时,还发现一审法院同意了原告高某某缓交诉讼费请求,在一份有法院立案庭、主管院长和院长签字的“缓交诉讼费审批表”显示,原告高某山因家庭生活困难,48682元诉讼费被法院领导批准缓交。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王某现获知原告高某山不仅不困难,而且名下有21家公司,注册资本高达4个多亿,其业务涉及医药、煤炭、房产、物流、财会、律所等,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亿万富豪。经他反映后,法院最终追缴了高缓交的诉讼费。

王某现所掌握的证据显示:高某某,多次从某某瑞东矿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瑞东公司)虚开煤炭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上千万元。截至2012年底,金川公司账面显示还有数万吨煤炭库存(实际没有一吨煤),高为骗税逃避法律制裁,2016年5月11日,把金川公司注销了。

税务稽查回应:公司已注销,无从查起

王某现反映称,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后因煤炭生意不好,双方不再合作,清算完账务,他不欠高的钱,反倒还搭进去了几百万。他称,这些都有内部审计为证。多年后,高某某以王某现及妻子吴某芳欠金川公司钱为由,诉讼至法院。

其中一审判决结果,法官按照推定来认定王某现夫妇归还欠原告高某某700万元的承兑汇票。王某现称: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发现了四张承兑汇票,法院据此认为我把钱贴现后没入高某山的公司账,这完全是颠倒事实。贴现后,每笔钱都有明确去向,银行流水账单显示的清清楚楚。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其中有一笔一百万承兑汇票,既不是原告高的,也不属于我。而且付款单位有分配协议,金川公司6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40万元,是第三人刘某做的宣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煤炭业务款,从高公司上走的帐,这60万元钱是刘某的,法院硬是判到我头上一百万,让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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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现提供的金川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银行流水单)

在打官司期间,王某现认真梳理了各种证据及材料。他发现高某某的金川公司曾虚开增值税发票数千万元。于是,他便开始了实名公开举报。王某现称,金川公司所有的煤炭业务都是从山西、内蒙等地采购的,每吨都有正规发票。而金川公司从瑞东公司及其它地方虚开的煤炭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骗取税款,所以金川公司账上所有从瑞东公司及其它地方开进的煤炭发票都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多了,账面上才会出现数万吨煤炭库存。

获取相关证据后,王某现多次咨询相关部门及法律人士。大家一致意见认为,可公开实名向税务部门及公安部门举报,让偷逃税务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挽回国家的损失。于是,王某现开始向国家相关部门及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等税务稽查局及公安机关进行实名举报。

之后,王某现又接到滦州市公安局案件回访电话,一魏姓警官称,此事他们已经立案,正在调查。

2021年3月12日,王某现再次向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唐山市国税稽查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名公开举报。四天后,他接到滦州市税务稽查举报中心电话。对方告知他称:金川公司已经注销了。

律师:虽然公司已注销但仍可追责

公司注销了还能被税务局追缴税款和罚款吗?对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根据实名举报的违法线索,相关部门不能简单以公司注销不好查清为由,对违法事实置之不理。

根据《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现在公司被注销,根据保存的账目,仍可以对该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核查,确定是否存在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追诉时效上,《税收管理法》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3年期限的限制。

简言之,在此事中,公司虽然已经被注销了,但是不可否认公司存续期间存在的违法事实。仍可以对税款进行追征,以及追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文章转载自:中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