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东台市**工具有限公司,从该公司门卫室桌子抽屉里拿出公司财务室的房门钥匙,进入财务室,后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室内的铁皮文件柜撬开,将东台市**工具有限公司、东台市**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9年的会计凭证、合同档案、付款记录、日常账等财务账册拿走,并告知公司其他人员。

2019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扣押账册382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其中7册账册隐匿起来拒不向公安机关交出。直至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才将隐匿的7册账册交出,涉及金额28720020.32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两家公司已出具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