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润和(831603.OC)于2021年4月1日发布公告,披露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金润和法定代表人李中林,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安排财务负责人彭江鸿通过他人为金润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判处金润和及李中林、彭江鸿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等,判处金润和罚金25万元,法定代表人获刑五年,财务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ST金润和(831603.NQ)后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2021)苏11刑终85号终审判决书,实控人和原财务负责人均改判为3年刑期。

大力税手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ST金润和: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财务负责人收到终审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7-15】详细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2021)苏11刑终85号

收到日期:2021年7月15日

生效日期:2021年7月14日

作出主体: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主要内容

(一)判决内容:

一、维持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李中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上诉人彭江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上诉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将对公司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中

林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有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正常进行。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公司财务负责人彭江鸿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将有利于公司财务工作的交接与开展。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11刑终85号。

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

《金润和: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4-01】详细披露如下: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2021)苏1111刑初22号

收到日期: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上述判决

生效日期:2021年4月9日

作出主体: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措施类别:罚金、有期徒刑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润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文明路(田新段)206号

李中林,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彭江鸿(曾用名彭江华),系公司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中林作为金润和的法定代表人,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彭江鸿通过他人为金润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巨大,金润和及李中林、彭江鸿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中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彭江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1、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的公众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中林及财务负责人彭江鸿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各方人员的对接及各项工作的开展已经正常进行,因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全部税款已补缴,罚金已经缴纳,不会给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是□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林及财务负责人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将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确保各项经营工作合法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1111刑初22号。

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