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吗?

留言时间:2020年06月22日 答复时间:2020年06月24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