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和回答

1. 机构的定义

问:机构账户持有人、投资机构、关联机构等定义中的“机构”包括什么?

答:上述定义中的“机构”是指除个人(即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基金会等。

2.金融资产的定义——场外交易衍生品

问:金融资产的定义是否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品?

答:金融资产的定义不区分场内交易或场外交易衍生品,因此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品。

3.关联机构的定义——间接持股

问:为判断一个机构与另一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需要证明一个机构控制另一机构,或者两个机构受到共同控制。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一个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和股权。在一个机构间接持有另一机构表决权和股权的情形下,所有权是否必须按比例计算?

例如:A机构持有B机构51%的表决权和51%的股权。B机构持有C机构51%的表决权和51%的股权。A机构与C机构是关联机构吗?按照比例原则,A与C不是关联机构,因为表决权和股权的比例相乘后没有达到50%,但实际上A却有效控制C。

答:如果不同机构通过一个共同母公司下的一个或多个所有权链相连接,且共同母公司对其中至少一个机构直接持有超过50%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权益,那么这些机构就被视为关联机构。所有权链应理解为由一个或多个机构持有另一机构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持有另一机构超过50%的股权份额。

例如:上述案例中,A机构和C机构是“关联机构”,因为A拥有B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拥有B超过50%的股权,且B拥有C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拥有C超过50%的股权。因此,A与C通过所有权链相连接。尽管事实上A按比例仅拥有C26%的股权和表决权,两者之间仍然是关联机构。

4.投资机构的定义

(1)问:在哪些情况下,一个机构视为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或投资机构所管理(即受专业管理)?

答:一个机构直接或通过服务提供商,代表另一机构开展某项活动或业务时,后者视为由前者管理。这些活动或业务包括: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交易;汇率、利率或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交易;单一及集合类资产管理,或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或资金进行投资或管理。此外,管理机构必须拥有对(全部或部分)被管理机构资产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私人信托公司(PTC)承担信托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职能,或提供与信托的金融资产或资金无关的管理服务,但并不代表信托从事相关活动和业务,该信托不视为由私人信托公司所管理。

另外,将全部或部分资产投资共同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相似投资工具的机构,不视为由上述投资工具所管理。

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为了判定信托、共同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相似投资工具的机构是否属于投资机构,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其是否由其他机构管理。

(2)问:“受专业管理”是否也指一个机构对另一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在管理上拥有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对另一机构本身进行管理?

答:“受专业管理”也涵盖一个机构对另一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在管理上拥有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对另一机构本身进行管理。

(3)问:投资机构的定义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建议》中关于“金融机构”的定义之间关系是什么?

答:对于投资机构定义的解释应当与FATF《2012建议》中对于“金融机构”定义的阐述相一致。

5.投资机构——投资机构的账户

问:当一个实体构成投资实体仅仅是因为它是投资经理或者投资顾问,此类投资实体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是否属于金融账户?

答:如果一个实体构成投资实体仅仅是因为它是投资经理或者投资顾问,即从事的业务是为了投资和管理客户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而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代表其行动,或者为客户管理证券投资并代表其行动,则该实体的股权或债权权益不视为金融账户。但是,如果股权或债权权益的设立是以规避信息报送为目的,那么金融机构持有的股权或债权权益将被视为金融账户,在此情况下,此类投资实体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属于金融账户。

6.投资机构——对不动产的间接投资

问:如果一个机构的总收入主要来源于对不动产的间接投资,那么该机构是否属于投资机构?

答:不动产不是金融资产,所以总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买卖不动产的机构不属于投资机构(不论其是否由专业公司管理)。但是,如果一个机构在另一个直接拥有不动产的机构中持有权益,那么前者持有的这种权益就是一种金融资产,在确定该机构是否满足投资机构的定义时,该权益产生的收入也要纳入考量。

7.机构的身份——身份认定适用的规则

问:在确认机构的身份时,应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规则?

答:关于某一机构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应依据该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法律来确定。如果该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没有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则依据机构账户所在地的法律来确认。

关于某一机构是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应依据机构账户所在地的法律来确认。但是,如果该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已经实施CRS,那么也允许依据该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法律来确认其是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8.机构的身份——具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

问:如果一个金融机构(不包括信托)同时是两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而这两个国家(地区)均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那么该金融机构应向哪个国家(地区)报送信息?

答:具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不包括信托),应按照机构管理账户的所在地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

9. 机构的身份——现金池业务

问:有一类机构将一个或多个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的现金结余集中进行管理,且不向任何非关联机构提供现金池服务,此类机构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中的身份是什么?

答:对于参与现金池业务的机构,有必要考虑该机构是金融机构(例如存款机构、投资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仅代表一个或多个关联机构参与现金池活动的机构,不能等同于参与银行经营或相似业务,也不能因此被判定为存款机构。

但是,即使该机构不是存款机构,它仍有可能满足投资机构的定义,从而构成金融机构。只有该机构符合积极非金融机构的标准时,才不构成金融机构。

积极非金融机构包括主要与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或向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或对冲交易、且不向任何非关联机构提供融资或对冲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前提是关联机构所属集团主要从事金融机构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由于现金池的运作主要是为关联机构降低外债并增加可用资金的流动性,现金池在“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定义中将被视为一种融资交易。因此,仅代表一个或多个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参与现金池业务、且不向任何非关联机构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只要关联机构所属集团主要从事金融机构业务之外的业务,那么该机构应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10.机构的身份——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

问:在哪些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应视为金融机构?

答: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是否应视为金融机构,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尤其是看它是否参与了金融机构的特定活动或业务,即使参与这些活动或业务仅是代表关联机构或其股东。例如,一个机构代表其关联机构的金融集团参与外汇对冲以消除集团的外汇风险,且该机构满足投资机构定义的其他条件,那么它就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如果控股公司的运作方式是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类似的投资工具,并且投资者通过控股公司以股权或者债权的形式参与投资计划,那么该控股公司也满足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机构的定义。

11.消极非金融机构——消极收入

(1)问:如果一个机构的消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少于50%,而且拥有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少于50%,那么该机构是积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在相关期限内,虽然资产能够产生消极收入,却未实际产生任何收入,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答:判断一项资产是否为产生消极收入而持有,不要求在相关期限内实际产生了消极收入,而是看该资产是否属于产生或能够产生消极收入的类型。例如,现金应当视为产生了消极收入或为产生消极收入(利息)而被持有的,即便它实际上并未产生这种收入。

(2)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对消极收入没有作出定义,但提供了通常被视为消极收入的项目清单,同时明确,消极收入可以“参照各管辖区的特定规则”来认定。如何理解这句话?

答:各管辖区对消极收入的定义应与CRS提供的项目清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各管辖区可以在各自的规则中界定与国内法一致的消极收入清单(例如,类似利息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