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办税事应找正规机构

2021年02月23日 作者:胡晓锋

由于税法规定涵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税务事宜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政策性强的特征,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时间或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选择将该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办理。这既方便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挥了税务代理机构的专长,也提高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利好多方。但近期公布的一则法院判决显示,委托代办税务事宜应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留意有关业务进展,否则有可能出现被蒙骗的后果。

基本案情

2016年,王某某设立了一家税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税务咨询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等,成立后为某外资体育用品公司的两家门店提供税务代理工作。

2019年,这家体育用品公司决定对其一家门店办理税务注销。2019年6月,受托方王某某发现有关税务注销业务进展缓慢时,竟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私自利用办公软件制作了一份假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向委托人谎称该门店已完成税务注销,并以注销后每月仍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由,每月向该体育用品公司出具假的完税证明,让其支付税款47万余元,这些钱全部被王某某私吞。

2019年9月~12月,王某某在为该体育用品公司另一家门店做税务代理期间,又虚构“门店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划款失败,需要通过王某某的账户打款缴税”的事实,骗取该体育用品公司钱款46万余元。

此后不久,王某某的骗术败露,被公诉机关起诉。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94.53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专门的税务代理从业者,竟然突破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公然利用自己的专长和委托方对涉税业务的缺乏了解,诈骗委托方钱款,性质相当恶劣。

笔者认为,尽管从整体税务代理行业来看,本案的情况并不多见,绝大多数专业的涉税服务机构是知法守法的,对委托方是尽责的,但既然有这种极端的违法行为出现,税务代理委托方、受托方、管理部门都应予以重视,从思想上、行动上采取预防措施。

对于专业的涉税服务机构来说,应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职业操守,为客户提供守法、优质的服务。对于主管税务部门来说,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及时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引导纳税人选择信用评价高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促进税务代理服务行业良性发展。对于委托税务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来说,为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例中的利益受损情况,应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并通过与受托方签订的税务代理合同条款,对有关业务的办理进展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文书并核验其真实性,以及对代理机构的违约行为设置赔偿责任,督促其依法合规办理税务事宜。

(作者系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力税手附:【诈骗罪】税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为客户提供税务代理服务期间,伪造假税务事项通知书,谎称客户需将税款报销方式打给其个人、并由其进行完税,随后出具假完税证明,累计截留税款94.53万元。法院判定,王某犯诈骗罪,判处十年六个月刑期,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截留被害单位税款94.53万元:(2020)辽0304刑初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