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A20462.SH)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公告,披露2019年3月发行人家族内部实施持股结构调整,先由董事长唐圣卫将发行人22.4454%股权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儿子唐道远;5月董事长两位女婿张勇、王斌分别将发行人2.6346%股权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其配偶唐道飞、唐道雁;6月,唐道飞、唐道雁(均系唐道远胞妹)将前述股权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唐道远,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均为1元/股。本次调整后唐道远作为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达到47.00%

公司称,已获税局确认,张勇、王斌分别与唐道飞、唐道雁之间的转让,以及唐圣卫、唐道飞、唐道雁分别与唐道远之间的转让,符合国税67号文的税收政策。森泰股份(A20462.SZ)遂于2022年3月31日补充披露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唐道飞、唐道雁已缴纳所涉印花税。

事项梳理如下:

股东名称

家族内部股权转让

转让前持股比例

转让后持股比例

税务处理

家族内部关系

唐道远

2019年3月,董事长唐圣卫将持有的发行人22.4454%股权转让给儿子唐道远;

2019年5月,董事长两位女婿张勇、王斌分别将持有的发行人2.6346%股权、2.6346%股权转让给其配偶唐道飞、唐道雁;

2019年6月由唐道飞、唐道雁(均系唐道远胞妹)将前述股权最终转让给唐道远。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均为1元/股。

19.2854%

47.0000%

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均为1元/股。

2020年8月21日,广德市税务局出具《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表》和《股权变更的审核报告》,确认张勇、王斌分别与唐道飞、唐道雁之间的转让,以及唐圣卫、唐道飞、唐道雁分别与唐道远之间的转让,符合国税67号文的税收政策。

在本次转让前后,唐道远(董事长之子)、唐圣卫(董事长)、张勇(董事长女婿、副总经理兼董事)、王斌(董事长女婿、副总经理兼董事)均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78.4260%,且唐圣卫与唐道远系父子关系唐圣卫与张勇、王斌均系翁婿关系,唐道飞、唐道雁均系唐道远胞妹。

唐圣卫

27.8714%

5.4260%

张勇

15.6346%

13.0000%

王斌

15.6346%

13.0000%

合计

78.4260%

78.4260%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更新2021年报)(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03-31】详细披露如下:

2、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完税凭证》《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表》等,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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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国税67号文”)的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常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等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依据国税67号文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上述所称正当理由。2.2020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德市税务局出具《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表》和《股权变更的审核报告》,确认张勇、王斌分别与唐道飞、唐道雁之间的转让,以及唐圣卫、唐道飞、唐道雁分别与唐道远之间的转让,符合国税67号文的税收政策,且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唐道飞、唐道雁已缴纳所涉印花税。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2021-02-19】详细披露如下:

一、反馈问题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3月,唐圣卫将发行人22.4454%股权转让给唐道远;5月张勇、王斌分别将发行人2.6346%股权转让给唐道飞、唐道雁;6月,唐道飞、唐道雁将前述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唐道远。前述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股。同时,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四人于2019年7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唐道远意见为准。

请发行人说明:(1)在实际控制人之间进行前述股权结构调整的原因;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结合调整前后实际控制人内部持股结构的变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等,分析论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是否发生变更。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对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唐道飞、唐道雁分别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2.对唐圣卫进行补充访谈;3.查阅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的银行转账业务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广德市税务局出具的《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表》和《股权变更的审核报告》;等等。

(一)在实际控制人之间进行前述股权结构调整的原因;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本次股权结构调整的原因

根据对唐圣卫等进行的访谈,在本次转让之前,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董事长唐圣卫由于年龄原因,已逐渐减少对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控制人内部决定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权益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原因,首先是基于发行人自成立股份公司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总经理唐道远为主的经营管理团队,为加强唐道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以及股东大会形成决策的影响力,唐圣卫出让部分股权给唐道远,同时张勇、王斌亦同意分别出让部分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国税67号文”)的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常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等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依据国税67号文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上述所称正当理由。在张勇、王斌出让股权过程中,出于税务筹划考虑,张勇、王斌先分别将发行人股权按照1元/股的价格转让予其配偶唐道飞、唐道雁,再由唐道飞、唐道雁按照1元/股的价格转让予其胞兄唐道远。其次,本次调整后唐道远作为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达到47.00%,有利于确保公司未来上市后控股股东地位的稳定性和经营决策的延续性。

2.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根据对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唐道飞、唐道雁分别进行的访谈,以及对唐圣卫的补充访谈,考虑到本次为亲属之间的股份转让,原因系实际控制人内部对权益进行调整,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转让价格均为1元/股。

2020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德市税务局出具《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表》和《股权变更的审核报告》,确认张勇、王斌分别与唐道飞、唐道雁之间的转让,以及唐圣卫、唐道飞、唐道雁分别与唐道远之间的转让,符合国税67号文的税收政策。

根据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的银行转账业务凭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表》和《股权变更的审核报告》并经访谈股权转让相关方,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均已支付完毕,股权已经完成交割,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结合调整前后实际控制人内部持股结构的变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等,分析论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是否发生变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更,具体理由如下:

1.调整前后的第一大股东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初,实际控制人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分别持有发行人19.2854%、27.8714%、15.6346%、15.6346%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78.4260%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实际控制人内部持股结构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转让前持股比例

转让后持股比例

唐道远

19.2854%

47.0000%

唐圣卫

27.8714%

5.4260%

张勇

15.6346%

13.0000%

王斌

15.6346%

13.0000%

合计

78.4260%

78.4260%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持有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由唐圣卫变更为唐道远,但股份转让前后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四人,因此本次股份转让仅是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结构的适当调整,不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调整前后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进一步完善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如下:

治理机制 董事会

转让前 非独立董事:唐圣卫、唐道远、张 勇、王斌、黄筱拉、欧元素

转让后 非独立董事:唐圣卫、唐道远、张勇、   王斌、黄筱拉、欧元素 独立董事(增设):蒋剑春、刘嘉、邓 立群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唐道远 副总经理:张勇、王斌 财务总监:欧元素   人力资源总监:赵文书

总经理:唐道远 副总经理:张勇、王斌 董事会秘书(增设)兼财务总监:周   志广 人力资源总监:赵文书 技术总监(增设):黄东辉

本次股份转让后,发行人于2019年7月5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了第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本次股份转让前的6位董事会成员继续连任,并增选了3位独立董事;2019年9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唐道远为总经理,张勇、王斌为副总经理,赵文书为人力资源总监,并增加了董事会秘书和技术总监两个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后,发行人的治理机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进一步完善。

3.调整前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未发生变化且进一步完善

在本次转让前后,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均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78.4260%,以及分别担任发行人总经理(兼董事)、董事长、副总经理(兼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职务,且唐圣卫与唐道远系父子关系,唐圣卫与张勇、王斌均系翁婿关系,四人共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关系的内容和争议解决,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于2019年7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进行了详细约定,并明确如各方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事项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唐道远的意见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的一致行动关系未发生变化且进一步完善。

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规定的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一)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在2019年3月股份转让前后均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1.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依据合计持有的股份能够对发行人形成共同实际控制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材料及股东名册,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在报告期内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能够对发行人形成共同实际控制,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

持股情况

备注

自报告期初至   2019 年 3 月

唐圣卫直接持股 27.8714% ,唐道远直接持股 19.2854% , 张勇直接持股 15.6346% ,王斌直接持股 15.6346% ,合计 持有并控制发行人 78.4260% 股份。

唐圣卫为发行人第 一大股东

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

2019 年 3 月,唐圣卫将发行人 22.4454% 股份转让给唐道 远。在 股份转让后,唐道远直接持股   41.7308% ,唐圣 卫直接持股 5.4260% ,张勇直接持股 15.6346% ,王斌 直接持股 15.6346% ,合计持有并控制发行人 78.4260% 股份。

唐道远为发行人第 一大股东

2019年5月至今

2019年5月,张勇、王斌分别将持有的发行人2.6346% 、 2.6346% 股份转让给其配偶唐道飞、唐道雁; 2019 年 6 月,唐道飞、唐道雁(均系唐道远胞妹)将前述受让 的股份均转让给唐道远。   在股份转让后,唐道远直接持股 47.0000% ,唐圣卫直 接持股   5.4260% ,张勇直接持股 13.0000% ,王斌直接 持股 13.0000% ,合计持有并控制发行人 78.4260% 股 份。

注:报告期内,芜湖瑞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10%,在除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外其他股东中持股比例最高。

尽管发生上述股份转让,但该等股份转让系发生在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同一家族内部,在报告期内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均一直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未低于70%,一直对发行人进行共同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