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零税率?

发布日期:2021-02-08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税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1-02-08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规定:“三、境内单位凭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下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为简化退税手续,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可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

境内单位在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注明的发射日期或合同交付日期等合同义务完成前购进或接受上述货物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内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接受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按实际发生时间申请退税。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发布日期:2021-02-08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优惠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发布日期:2021-02-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