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网壹创(300792.SZ)于2021年2月5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杭州上佰取得了金华汇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92,168.54元,税额合计66,668.66元,价税合计共458,837.20元。杭州上佰于2017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66,668.66元,并于2018年1月将上述发票作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66,668.66元、滞纳金700.02元。该等支出杭州上佰已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自行调整

2020年7月9日,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杭州上佰作出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并依据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应补缴税款(71335.48元,系补缴增值税的107%)50%的罚款35,667.74元。杭州上佰已缴纳相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违法行为已消除。

《壹网壹创300792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2021.2.5】详细披露如下:

2.杭州上佰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杭州上佰取得了金华汇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92,168.54元,税额合计66,668.66元,价税合计共458,837.20元。杭州上佰于2017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66,668.66元,并于2018年1月将上述发票作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66,668.66元、滞纳金700.02元。上述支出杭州上佰已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自行调整。2020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三稽处[2020]275号),对杭州上佰作出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并同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三稽罚[2020]29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杭州上佰处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35,667.74元。杭州上佰已缴纳相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违法行为已消除。

就上述行政处罚,保荐机构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杭州上佰所受处罚为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杭州上佰已缴纳相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违法行为已消除。

2020年11月,国家税务局杭州市下城区税务局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应杭州上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要求,我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杭州上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近4年(2017年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如下:杭州上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综上所述,网阔电子商务和杭州上佰所受处罚金额均较小,情节较轻,且已足额缴纳相应罚款,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网阔电子商务、杭州上佰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