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300571.SZ)于2021年2月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16-2017年期间收受两家杭州科技公司虚开的69份“技术服务费”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6,887,436.65元、并用于抵扣进项389,855.02元,且在2016和2017年所得税前列支成本共3,105,321.85元(扣除2017年以纳税调整的3,392,259.78元),于2020年8月13日被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杭税三稽罚〔2020〕484号处罚决定书,追缴税款880,573.7元,并依照征管法63条偷税认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440,286.85元。

事项梳理如下:


收受虚开情况

税务处理

1

2016年12月取得杭州毓安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合计共1,562,384.88元,税额合计共93,743.14元,价税合计共1,656,128.02元,开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

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成本1,562,384.88元已在2016年税前列支。

2

公司2016年11月-2017年4月取得杭州佳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金额合计共4,935,196.75元,税额合计共296,111.88元,价税合计共5,231,308.63元,开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

Ø  其中,税额合计共92,576.28元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1月抵扣进项税额,成本已在2016年税前列支。

Ø  金额合计共1,316,840.74元,税额合计共79,010.40元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2月抵扣进项税额;

Ø  金额合计共1,130,685.01元,税额合计共67,841.13元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3月抵扣进项税额;

Ø  金额合计共944,734.03元,税额合计共56,684.07元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4月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税额合计共92,576.28元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1月抵扣进项税额,成本已在2016年税前列支。

其余36份发票成本合计3,392,259.78元在2017年入账,已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平治信息30057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2021.2.8】详细披露如下:

2、杭税三稽罚〔2020〕484号

2020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三稽罚〔2020〕484号):“1.公司2016年12月取得杭州毓安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06063670-06063686,金额合计共1,562,384.88元,税额合计共93,743.14元,价税合计共1,656,128.02元,开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成本1,562,384.88元已在2016年税前列支。2.公司2016年11月-2017年4月取得杭州佳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金额合计共4,935,196.75元,税额合计共296,111.88元,价税合计共5,231,308.63元,开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其中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05599199-05599214,金额合计共1,542,936.97元,税额合计共92,576.28元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1月抵扣进项税额,成本已在2016年税前列支。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29155630-29155643,金额合计共1,316,840.74元,税额合计共79,010.40元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2月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29203198-29203209,金额合计共1,130,685.01元,税额合计共67,841.13元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3月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代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12602057-12602066,金额合计共944,734.03元,税额合计共56,684.07元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4月抵扣进项税额;上述36份发票成本合计3,392,259.78元在2017年入账,已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以上合计应补税款880,57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440,286.85元。”

根据千越信息提供的支付凭证及说明文件,千越信息已足额缴纳罚款,及时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将在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及管理,避免该等不规范事项的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千越信息被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系前述规定罚款裁量阶次中的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且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江干区税务局已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确认千越信息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千越信息所受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较低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