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如何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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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税务】行政事业单位向未达标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留言时间:2021-02-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08dea2e9cab4f63ab3f302c19c92e35

问题1: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第九条第二项:向未达标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是否征税?如果征税,如何征收?是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进行征收吗?由谁来代扣代缴?是房屋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还是职工所在单位?

未达标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指的是:向已购买过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一次性放发的职、级差额住房补贴。

问题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需要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征税,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一条?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对于住房补贴无减免税优惠政策,应与对当月工薪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税务

【内蒙古税务】关于补发2003年到2015年住房补贴工资如何扣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c225888c4da4717a3654707b5794ecd

单位补发2003年到2015年住房补贴工资(按月补发),这部分工资应该怎么扣税?麻烦详细告知,在线等待。谢谢! 

内蒙古税务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178号)规定:“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若您任职单位是企业且取得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取得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