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1-2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2号公告)的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我省在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二、您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三、如果您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请登录海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haina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四、自2021年1月21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专票电子化推行期间,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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