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全(A20461.SH)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2017-2020年前三季度报告期,进项税额转出共计9478.98万元,其中从当地税务局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税额退税8883.09万元,因开具红冲发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及使用于集体福利等原因导致的零星进项税额转出595.89万元。

事项梳理如下:

 项目

2020 年 1-9 月(万元)

2019 年度(万元)

2018 年度(万元)

2017 年度(万元)

累计(万元)

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1,786.13

7,096.96

-

-

8,883.09

其他进项税转出额

9.98

336.21

9.13

240.57

595.89

年度进项税转出额

1,796.11

7,433.17

9.13

240.57

9,478.98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梳理

1)、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和2020年5月收到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从当地税务局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税额退税7,096.96万元和1,786.13万元,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留抵退税条件、所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此外,进行税额转出还包括如采购货物时供应商多开发票并开具红冲发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及使用于集体福利等原因导致的零星进项税额转出,报告期内各年度转出金额分别为240.57万元、9.13万元、336.21万元和9.98万元。

《8-1-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二)(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01-15】详细披露如下: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与主要硅粉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16.3请发行人说明:(1)政府补助-财政补贴款的具体补助情况及可持续性;及政府补助等占公司利润情况及相关风险予以风险提示;(2)公司的增值税应交税额与销项税、进项税额的勾稽关系中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原因。

回复:

(1)政府补助-财政补贴款的具体补助情况及可持续性;及政府补助等占公司利润情况及相关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财务补贴款的具体补助金额如下: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财政补贴款

-

3,514.14

7,736.97

2,133.48

自2010年公司成立前开始至公司成立后,大全集团与石河子市政府等相关主体签署了一系列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约各方确定了在当地投资建设多晶硅生产项目的合作事宜,约定了后续政府为投资设立新疆大全及开展多晶硅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提供诸项保障措施,并根据新疆大全新上产能投产情况提供政府补助款项,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投资金额有所变动,因此相应的补助款亦有所波动,随着发行人投资逐步稳定,财政补贴款存在下行的可能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四、财务风险”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八)政府补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902.47万元、9,074.34万元、4,242.06万元及567.27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分别为67,080.52万元、40,511.99万元、24,705.49万元及49,703.40万元,政府补助金额占净利润占比分别为4.33%、22.24%、17.17%及1.14%,未来若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发行人政府补助金额下降,则对发行人净利润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公司的增值税应交税额与销项税、进项税额的勾稽关系中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原因

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明细如下: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1,786.13

7,096.96

-

-

其他进项税转出额

9.98

336.21

9.13

240.57

年度进项税转出额

1,796.11

7,433.17

9.13

240.57

其中,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公司收到了税务局返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税额退税7,096.96万元和1,786.13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由于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均满足以上条件,因此分别于2019年10月和2020年5月从当地税务局处收到退税款项7,096.96万元和1,786.13万元。上述退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用于进项税抵扣,因此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列示。

另外,进行税额转出还包括如采购货物时供应商多开发票并开具红冲发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及使用于集体福利等原因导致的零星进项税额转出,报告期内各年度转出金额分别为240.57万元、9.13万元、336.21万元和9.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