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编的观察来看,近年来,因有意或无意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案例频有发生,有时如某公司为了做大规模,或者在交易链条中,并没有做好防范措施,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形成虚开的结果。同时在实施过程当中,业务人员、管理层、财务会计、出纳等,如何厘清责任,减少自己被获刑,需要从工作过程当中注意自己的身份、参与方式等,在出现问题之后,紧要地委托相关的律师,因为有时在做笔录时,自己表达的不清楚,或者表达的有一些随意,甚至说假话过多,责任上有可能会更加不利,严重。

原文:《重庆华茂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刑事判决书的进展公告》(2021.1.12)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2020)渝03刑终213号

收到日期:2021年1月8日

生效日期:2021年1月6日

作出主体: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措施类别:罚金、有期徒刑、追缴犯罪所得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重庆华茂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茂林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白果村5 组;

郑文韩,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华茂林业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买卖等业务往来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郑文韩作为华茂林业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实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该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可依法对华茂林业、郑文韩的量刑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即“追缴被告单位重庆华茂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76,091.98元,上缴国库”。

二、撤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单位重庆华茂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和“被告人郑文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上诉单位重庆华茂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上诉人郑文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和郑文韩因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2 刑初698 号《刑事判决书》,均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的公众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文韩已改判缓刑,公司各方人员的对接及各项工作的开展将正常进行,因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76,091.98元上缴国库,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也已足额缴纳,不会给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郑文韩已不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公司将尽快完成新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工作;2、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确保各项经营工作合法合规。

五、备查文件目录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刑终213号《刑事判决书》

重庆华茂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