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诺基于2021年1月11日提交招股书及法律意见书,披露在发行人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曾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涉及实控人孟坤、王兆一、Xueming Qian和Jin Li等个人所得税未缴纳。

1)、实控人孟坤(中国国籍)曾于2007年5月向RCI转让300,000股普通股,转让对价为7万美元。前述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其成本价格,孟坤因个人疏忽,未就前述股份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但因超过5年追征期,不涉及被处罚风险公司认为,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截至目前,孟坤未曾被税务机关追缴前述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亦未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其所涉及的未申报缴纳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发生于2007年,距今已有十年以上,已经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五年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其被追征或处罚的风险较低。

2)、两名外籍身份高管Zhaoyi Wang、Jin Li所涉及的未申报缴纳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发生时间较早,已超过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被追征或处罚的风险较低;鉴于发行人无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且上述人员已就潜在的税务风险出具相关确认。Zhaoyi Wang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明确依据。Jin Li应在其符合中国纳税居民认定条件的相关年度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盛诺基BVI层面发生的股份转让,涉及境外自然人股东个税事项梳理: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涉及境内税务事项

1)、红筹和VIE架构搭建过程中,盛诺基BVI层面发生的股份转让,认为不涉及境内税务事项

2007.05

王兆一(美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JinLi(外籍,IPO时已离职)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JinLi,Zhaoyi Wang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明确依据。

2007.05

孟坤中国国籍,现任董事长、总经理)

RCI

孟坤未就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未来存在任何税务风险,将积极配合税务主管机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008.01

孟坤

EverPrime

同一控制下零对价转让,无溢价所得。

2)、红筹和VIE架构运行过程中,盛诺基BVI层面股权转让,认为不涉及境内税务事项

2009.12

王兆一

ZeshengGuo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股权受让人——交易的转让方为非境内自然人,不适用国税函[2009]698号文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且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该等交易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义务

Jin Li应在其符合中国纳税居民认定条件的相关年度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Zhaoyi Wang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明确依据。

2011.08

JinLi

RCI

JinLi

ZeshengGuo

ChaoyingShen

2012.10

JinLi

ChaoyingShen

2012.11

王兆一

DoubleThrive

2013.01

JinLi

ChaoyingShen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孟坤、诺基健赞、赤壁欣诺康、Double Thrive、Ever Prime。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诺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1.1.11】详细披露如下:

12.5 在发行人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存在孟坤、王兆一、Xueming Qian和Jin Li等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请发行人:(1)结合居民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明确说王兆一、Xueming Qian 和Jin Li等人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孟坤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3)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王兆一等人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Zhaoyi Wang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其为美国国籍。根据Zhaoyi Wang的护照记载的出入境记录,Zhaoyi Wang在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股份转让的相关纳税年度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根据当时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Zhaoyi Wang在上述期间属于非居民

纳税人,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税法相关规定未明确规定非居民自然人需就其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Xueming Qian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其为美国国籍,根据Xueming Qian的护照记载的出入境记录,Xueming Qian在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股份转让的相关纳税年度(2012年及2013年)不符合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情形,根据当时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Xueming Qian在2012年及2013年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根据Jin Li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其为美国国籍,根据Jin Li的护照记载的出入境记录,Jin Li在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股份转让的相关纳税年度(2011年和2013年)不符合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情形,根据当时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Jin Li在2011年和2013年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综上,在发行人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Zhaoyi Wang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明确依据,Xueming Qian 和Jin Li应在其符合中国纳税居民认定条件的相关年度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截至目前,ZhaoyiWang、Xueming Qian 和Jin Li未曾被税务机关追缴前述境外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亦未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在发行人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Zhaoyi Wang、Xueming Qian 和Jin Li未申报缴纳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最晚发生于2013年,距今已有5年以上,已经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五年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其被追征或处罚的风险较低。

根据当时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发行人就上述人员的境外股份转让所得无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此外,Zhaoyi Wang、Xueming Qian 和Jin Li已出具确认,如因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事宜导致发行人面临中国税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任何其他税务风险,其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孟坤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及影响

在发行人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孟坤曾于2007年5月向RCI转让300,000股普通股,转让对价为7万美元。前述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其成本价格,孟坤应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孟坤因个人疏忽,未就前述股份转让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截至目前,孟坤未曾被税务机关追缴前述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亦未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其所涉及的未申报缴纳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发生于2007年,距今已有十年以上,已经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五年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其被追征或处罚的风险较低。

根据发行人就上述事项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主管税务部门认为由于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已超过五年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不会要求补缴税款或进行处罚。此外,孟坤已出具承诺:如主管税务部门针对上述股份转让追缴个人所得税,其承诺将及时全额缴纳相关税费、滞纳金等费用;如未来因前述事项导致发行人面临中国税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任何其他税务风险,其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综上,在发行人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Zhaoyi Wang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明确依据,Xueming Qian 和Jin Li应在其符合中国纳税居民认定条件的相关年度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鉴于Zhaoyi Wang、Xueming Qian 和Jin Li所涉及的未申报缴纳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发生时间较早,已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被追征或处罚的风险较低;鉴于发行人无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且上述人员已就潜在的税务风险出具相关确认,上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孟坤存在应缴纳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但鉴于其所涉及的未申报缴纳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发生时间较早,已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被追征或处罚的风险较低;此外,孟坤己取得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就上述潜在的税务风险出具兜底承诺,发行人亦己取得注册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因此,孟坤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

(2)查阅Zhaoyi Wang、Xueming Qian、Jin Li出入境记录及非中国居民纳税人相关的确认函;

(3)查阅Zhaoyi Wang、Xueming Qian、Jin Li和孟坤在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签署的历次股份转让协议;

(4)取得并查阅实际控制人孟坤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文件;

(5)就孟坤就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进行了解,并取得孟坤出具的承诺及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取得发行人注册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在发行人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Zhaoyi Wang为非居民纳税人,规则层面未明确规定其需就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Xueming Qian 和Jin Li应在其为中国纳税居民的相关年度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发行人无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且上述人员已就潜在的税务风险出具相关确认,上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孟坤存在应缴纳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但鉴于其所涉及的未申报缴纳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发生时间较早,已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被追征或处罚的风险较低;孟坤已就上述潜在的税务风险出具兜底承诺;因此,孟坤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附:

《8-1-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北京盛诺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0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北京盛诺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12-31】详细披露如下:

4、红筹和VIE架构搭建、运行及拆除过程中的纳税情况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日起实施),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红筹和VIE架构搭建过程中的纳税情况

红筹和VIE架构搭建过程中,盛诺基BVI层面发生的历次增资不涉及境内税务事项,盛诺基BVI层面发生的股份转让涉税情况如下: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涉及境内税务事项

1

2007.05

王兆一

JinLi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JinLi

2

2007.05

孟坤

RCI

孟坤未就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未来存在任何税务风险,将积极配合税务主管机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

2008.01

孟坤

EverPrime

同一控制下零对价转让,无溢价所得

4

2008.07

TimeIntelligent

RCI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RCI,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上述股份转让发生时间较为久远,投资人存在遗失或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情况。根据上述股份转让相关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若未来存在任何税务风险将积极配合税务主管机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考虑到发行人在上述交易中均非扣缴义务人,上述盛诺基BVI的股本变动情况涉及的税务问题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2)红筹和VIE架构运行过程中的纳税情况

红筹和VIE架构运行过程中,盛诺基BVI层面发生的历次增资不涉及境内税务事项,相关交易情况及涉税情况如下: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涉及境内税务事项

1

2009.12

王兆一

ZeshengGuo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ZeshengGuo(注)

2

2010.02

孟坤

EverPrime

同一控制下零对价转让,不涉及,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3

2010.04

EverPrime

Shenoren

无溢价转让,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4

2011.07

RCI

ZeshengGuo

无溢价,未缴纳所得税,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5

2011.08

JinLi

RCI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RCI(注)

6

2011.08

Shenoren

XuemingQian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XuemingQian,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7

2012.04

RCI

ZeshengGuo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ZeshengGuo,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8

2012.08

QianyeKarenLiu

ChaoyingShen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注)

9

JinLi

ZeshengGuo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ZeshengGuo(注)

10

ChaoyingShen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注)

11

AnthonyDPiscopio

ChaoyingShen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注)

12

TheElizabethAnchiHanHeritageTrust

ChaoyingShen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13

ThinkSmart

SunInvestment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SunInvestment,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14

ChangLi-Fei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ngLi-Fei,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15

ChaoyingShen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16

XuemingQian

MabSpace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MabSpace(注)

17

2012.10

ThinkSmart

ChaoyingShen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18

2012.10

JinLi

ChaoyingShen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注)

19

2012.10

ThinkSmart

HollyWorld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HollyWorld,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20

2012.10

ChaoyingShen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21

2012.11

王兆一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王兆一,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22

2012.11

ChaoyingShen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23

2012.11

ChaoyingShen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24

2012.11

王兆一

DoubleThrive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DoubleThrive(注)

25

2012.12

ThinkSmart

YuFang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YuFang,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26

2012.12

XiaoShang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XiaoShang,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27

2012.12

SamtakInvestment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SamtakInvestment,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28

2012.12

ZhenzhouGuo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ZhenzhouGuo,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29

2012.12

ChaoyingShen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30

2013.01

JinLi

ChaoyingShen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ChaoyingShen(注)

31

2013.03

ThinkSmart

WealthExcellent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WealthExcellent,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32

2013.03

HanI-Yu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HanI-Yu,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33

2013.03

Shenoren

XuemingQian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XuemingQian,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34

2013.03

XuemingQian

MabSpace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MabSpace(注)

35

2013.08

LCFund

LCParallel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LCParallel,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36

2015.11

XuemingQian

Shenoren

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Shenoren(注)

37

2015.11

MabSpace

Shenoren

代扣代缴义务人为Shenoren,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注:该等交易的转让方为非境内自然人,不适用698号文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虽然规则层面未明确境外自然人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当时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该等交易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义务。

上述股份转让发生时间较为久远,投资人存在遗失或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情况。根据上述股份转让相关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若未来存在任何税务风险将积极配合税务主管机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考虑到发行人在上述交易中均非扣缴义务人,上述盛诺基BVI的股本变动情况涉及的税务问题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