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002091.SZ)于2021年1月9日发布公告,披露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42,308.74元的偷税,2019年5月30日,被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少缴企业所得税0.5倍罚款计22.12万元、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5万元。共计罚款27.12万元。

大力税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江苏国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1-01-09】

2、江苏国泰税务行政处罚

2019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税三稽罚〔2019〕216560号),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款5万元;因公司从第三方取得虚开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42,308.74元的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2.12万元。以上共计罚款27.12万元。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足额及时缴纳罚款并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了整改。

2020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出具《证明》,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暂未发现重大漏缴、欠缴或拖欠税款、重大处罚的情形,暂未发现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案件。

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罚款金额较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区间最低档,同时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底54号)列举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范围,公司已经按时缴纳罚款,且税务主管部门已经出具了相应的证明。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