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300010.SZ)于2021年1月7日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康邦科技在2016年6月承担的中侨外国语学校智慧校园项目中,因其中一个外包施工方不予提供发票,业务员私自联系第三方(北京斯源恒泰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恒佳众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对应发票抵扣进项税107.71万元,公司称,上述抵扣发票的行为系康邦科技业务员个人行为,康邦科技对此并不知情,在得知该违法行为后的第一时间康邦科技就主动补缴了税款(2017年4月17日康邦科技主动转出了该笔进项税,补缴了增值税款107.71万元),且康邦科技于2018年7月18日缴纳了107.71万元罚款及9.05万元滞纳金。

因康邦科技对上述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不知情,主管税务机关未对康邦科技的上述处罚启动除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调查措施综上,康邦科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被刑事处罚的风险较小

《豆神教育300010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1.7】详细披露如下:

问询函问题四

依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其中,2018年7,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北京市海淀区国家务局稽查局罚款1,077,138.83元。公司线下教育主要通过直营+加盟模式开设学习中心。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开设直营办学中心98家,尚存在较大比例直营学习中心未取得办学资质或办学许可情形。2020年1-9月,发行人升学服务收入大幅下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已触及刑事立案标准,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已触及刑事立案标准,是否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已触及刑事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纳税人在主观上具有虚开的故意;(2)纳税人在客观上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康邦科技财务总监的说明:在2016年6月康邦科技承担的中侨外国语学校智慧校园项目中,因其中一个外包施工方不予提供发票,彼时的康邦科技业务员私自联系第三方(北京斯源恒泰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恒佳众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对应发票,抵扣进项税107.71万元;上述抵扣发票的行为系康邦科技业务员个人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康邦科技对此并不知情,在得知该违法行为后的第一时间康邦科技就主动补缴了税款(2017年4月17日康邦科技主动转出了该笔进项税,补缴了增值税款107.71万元),且康邦科技于2018年7月18日缴纳了107.71万元罚款及9.05万元滞纳金。

康邦科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

2020年12月,根据北京市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说明,主管税务机关未对康邦科技的上述处罚启动除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调查措施。康邦科技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原因产生的诉讼或执行事项,不存在被刑事立案侦查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综上,康邦科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被刑事处罚的风险较小。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康邦科技已经按期缴纳上述罚款,主管税务机关未将上述处罚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自上述处罚至今,康邦科技依法正常纳税,不存在其他涉税的行政处罚。

康邦科技未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名单中。

上述违法行为系康邦科技业务员个人行为,与康邦科技无关,且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并非康邦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未曾担任康邦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8年7月18日,康邦科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罚款1,077,138.83元,并及时改正错误,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此外,康邦科技内部警示督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税务知识学习,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税务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杜绝此类疏忽的发生。同时,加强企业纳税申报管理,提高纳税申报意识,督促相关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纳税报送。

康邦科技上述处罚金额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影响较小,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池燕明和第二大股东窦昕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承诺函:康邦科技上述处罚已经履行完毕,未对发行人业务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若因康邦科技上述处罚事宜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由池燕明和窦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并非康邦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未曾担任康邦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违法行为也未被处罚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或“重大违法行为”,康邦科技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合计七项(康邦科技上述处罚除外),主要涉及房产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在网站上发布的免费留学广告用语不属实、在公司网站上对教育升学作保障性承诺等事项,该七项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且均已按相关处罚决定予以改正并缴纳罚款。上述七项行政处罚罚款共计60.20万元,合计金额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上述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4的规定,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