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证监局于2021年1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丽鹏股份控制权易主事项——中锐控股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中锐控股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并购服务机构,曹建军为中汇高级经理,负责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工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建军控制使用妻妹“王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盈利总计98,503.62元。大连证监局认定,曹建军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没收曹建军违法所得98,503.62元,并处以98,503.62元罚款。

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建军)

时间:2021-01-04 来源:http://www.csrc.gov.cn/dalian/dlxzcf/202101/t20210104_390029.htm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建军)

当事人:曹建军,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建军内幕交易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2月中下旬,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达成初步意向准备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公司股东兰某开始帮助寻找有意向的收购方。

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丽鹏股份时任董事长孙某鹏、时任董秘李某霞赴深圳与岁宝实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集团)法定代表人唐某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股权事项。双方就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价格、比例进行了详细商谈,唐某进明确表示岁宝集团有意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

2018年3月、4月,中间人甘某添代表唐某进与李某霞就转让价格进行了多次磋商,唐某进与孙某尧通过电话进行商谈,双方形成多份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4月初,甘某添代表唐某进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实地考察。

2018年4月中下旬,唐某进明确表示终止商谈,放弃对丽鹏股份控制权的收购

2018年5月,兰某通过朋友结识钱某高,介绍了另外一个意向收购方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控股)。

2018年5月15日,孙某鹏、李某霞赴上海与中锐控股方见面商谈丽鹏股份股权转让事项。

2018年5月下旬、6月初,中锐控股方朱某、田某雷等人两次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实地考察。

2018年6月8日,丽鹏股份与中锐控股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比例和价格。

2018年6月11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协议》。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四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丽鹏股份股票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中锐控股。

2018年6月11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瑛明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丽鹏股份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6月12日,丽鹏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8年6月27日,丽鹏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2018年6月2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畅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7月6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将其合计持有的占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1%的96,517,021股股份转让给睿畅投资。

丽鹏股份筹划涉及控制权变更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3月8日形成,并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

二、曹建军内幕交易“丽鹏股份”

(一)曹建军知悉内幕信息

中锐控股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的证券服务机构,曹建军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负责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工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6月7日,中锐控股方朱某在电话中告知曹建军中锐控股收购丽鹏股份一事,曹建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7日。

(二)曹建军控制使用“王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

1.“王某”账户情况

王某为曹建军妻妹。“王某”证券账户于2010年7月27日开立于华泰证券东苑路证券营业部,下挂2个股东账户(深圳014****013、上海A30****612)。

“王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全部来自于曹建军自有资金。“王某”账户用于交易“丽鹏股份”的资金一部分来自曹建军6月11日早上9点20分转入的100,000元,其余资金来自于“王某”账户9点34分卖出“诚益通”的32,822.8元、9点39分卖出“宏达矿业”的47,180元。2018年8月1日,“王某”证券账户转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60,000元,后转入曹建军招行账户50,000元;9月4日,“王某”证券账户转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0,000元,后全部转入曹建军招行账户。

2.曹建军控制使用“王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情况

“王某”证券账户开户后一直由曹建军控制并使用。2018年6月11日,曹建军使用本人手机操作“王某”账户买入“丽鹏股份”48,900股,总成交金额179,581元。“丽鹏股份”复牌后,2018年7月3日,曹建军使用本人手机操作“王某”账户卖出“丽鹏股份”48,900股,总成交金额278,730元,盈利总计98,503.62元。

以上事实,有丽鹏股份相关临时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合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曹建军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在负责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工作时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并提供新证据予以证明。

经复核,我局调整了关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相关表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曹建军违法所得98,503.62元,并处以98,503.62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