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锦化工(836387.OC)曾于2016年2月29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前身2014年被稽查追缴2011-2013年因税款产生滞纳金及罚款支出共4.4万元,其中因2011年11月取得不符合规定普通发票29份,被稽查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非法取得发票”认定、处罚1万元。

大力税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编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融锦化工836387补充法律意见书1》【2016.2.29】详细披露如下:

1.3关于营业外支出。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营业外支出的具体内容。若为罚款等支出,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的具体内容

根据企业的原始凭证、访谈企业会计人员及向会计师核实得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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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凭证,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外支出主要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对外捐赠支出、滞纳金罚款及其他项目构成。其中滞纳金罚款相关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10月20日,武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有限公司出具武国稽罚告[2014]1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公司1)2011年12月购围栏应列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当期税额,应补缴增值税4717.86元;2)2012年7月做新厂车间屋架抵扣进项税额应列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当期税额,因补缴增值税15352.59元;3)2011年11月取得不符合规定普通发票29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对少缴增值税20070.4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10035.23元;2.对2011年11月取得不符合规定普通发票29份,处10000.00元处罚。

2、2014年10月20日,武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有限公司出具武国稽罚告[2014]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企业自查补缴增值税104688.52元;2.企业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1580.62元;3.追缴少缴增值税20070.45元;4.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5.调减2011年企业申报亏损额2700857.51元;调减2012年企业申报亏损额431321.50元;调减2013年企业申报亏损额766424.89元;6.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3、2014年10月20日,武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出具武国稽罚[2014]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对少缴增值税20070.4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0035.23元。2.对2011年11月取得不符合规定普通发票29份,处10000.00元处罚,共计罚款20035.23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就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有限公司不当纳税行为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有限公司对不当纳税行为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同日,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确定了对有限公司不当纳税行为的处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税务处理处理行为处罚程度如下:

(1)关于补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武国稽处[2014]2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明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关于对少缴增值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实行)》第四条“税收征收管理类”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之“1、偷税”之规定,“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程度为一般。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武国稽罚[2014]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处罚,对少缴增值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0035.23元,为《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另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实行)》第四条之规定,为一般处罚行为。

(3)关于取得不符合规定普通发票处以罚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编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实行)》第六条“发票管理类”之“21.非法转让、取得发票”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之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的违法程度为一般。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武国稽罚[2014]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处罚,对取得不符合规定普通发票,处10000.00元处罚,为《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另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实行)》第六条第21项之规定,为一般处罚行为。

4、根据武穴市国家税务局田家镇分局出具的《证明》,载明:公司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通过历年年审。自公司成立至今,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未发生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违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与税务部门业务任何有关税务争议。

5、根据武穴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三分局出具的《证明》,载明:公司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通过历年年审。自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申报缴纳地方各项税(费),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与税务部门也无任何有关税务争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有限,对税收相关规定理解有误,导致出现不当纳税行为,虽引致税务部门处分,但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同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了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主管税务部门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公司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