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股权被收购、股东易主后公司名称变更,税局认定企业名下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但国土局要求其先行完税(契税)方可办理产权证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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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税务】因企业股权被收购、股东易主后公司名称变更,税局认定权属未发生转移、但国土局要求其先行完税(契税)方可进行产权证名称变更2020-10-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0d10451ad9a4c228eca21ce1fe78a1c

我公司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19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并购了当地一家企业,企业名称为: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协议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原投资主体(包括内蒙古水知道饮品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并购后,我公司股权占被并购企业股份的100%。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购后将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变更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将原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到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我公司咨询了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局,主管税务局认定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并出具了不征税的文件并盖章。但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不认可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文件,认为应该缴纳契税。同时表示,即使不征税,因收购协议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该由我公司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或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出具不征收契税证明,否则,不给予办理产权变更。

请问:

1、以上情况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依据的税法文件是什么?

2、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说法是否成立?应该由哪个税务机关认定是否缴纳契税?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关于您描述的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建议参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2)关于由哪个税务机关认定是否缴纳契税,考虑的是契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如果您符合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免征的情形,可以免征契税,至于过户手续办理事项,建议您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

【内蒙古税务】关于股权收购中涉及不动产变更是否缴纳契税的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10-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e123b2506de48ce8dbd25c45bc695c7

我公司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19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并购了当地一家企业,企业名称为: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协议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原投资主体(包括内蒙古水知道饮品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并购后,我公司股权占被并购企业股份的100%。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购后将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变更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将原“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到“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根据财税2018-17号文件中“(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条款,我公司股权收购后,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进行公司名称更改,公司名称由收购前“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更改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原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也均未发生改变。我公司签订的是股权收购协议,也并非合并。以上情况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上述业务若未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只是变更公司名称,则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