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来技术(688129.SH)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招股书,披露公司2017年补缴2015年度所得税产生滞纳金80.47万元。2017-2019年累计缴纳税收滞纳金83.10万元,情况梳理如下:

1、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017年7月及2018年7月,企业分别补缴了2015年度及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产生滞纳金。其中,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为804,673.24元,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为121.15元。

2、房产税滞纳金。由于公司未按照 (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因此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及2018年9月补申报2015-2017年度房产税并支付滞纳金合计25,770.03元。

3、车辆上牌购置税滞纳金。公司2019年度经过自查,发现并补缴了公司车辆的上牌购置税,相应滞纳金总额为428.65元。

《东来技术6881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0.10.19】详细披露如下:

五、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一)滞纳金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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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经自查后补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合计金额为83.10万元,详细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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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

2017年7月及2018年7月,企业分别补缴了2015年度及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产生滞纳金。其中,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为804,673.24元,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为121.15元。

2、房产税

由于公司未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的规定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因此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及2018年9月补申报2015-2017年度房产税并支付滞纳金合计25,770.03元。

3、车辆上牌购置税滞纳金

公司2019年度经过自查,发现并补缴了公司车辆的上牌购置税,相应滞纳金总额为428.65元。

公司已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培训,确保不再发生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税款造成支付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4、滞纳金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91号)(已于2011年1月4日失效)的明确认定,滞纳金不属于处罚,而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补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征收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此外,公司及公司的分子公司均未因缴纳滞纳金事项受到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的《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而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缴纳滞纳金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公司亦不存在因上述缴纳滞纳金的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