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002557.SZ)于2020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子公司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少缴2014年-2017年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共2.28万元,2017年8月22日被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罚11,413元(少缴印花税税费0.5倍)罚款。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已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相关罚款。

《洽洽食品002557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10.16】详细披露如下:

……(二)长沙洽洽税务处罚情况

1.相关处罚及整改情况

根据湖南省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22日出具的宁乡地税稽罚[201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长沙洽洽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况(长沙洽洽在2014年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6,995.6元,2015年应补缴印花税14,107.07元,2016年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722.3元),湖南省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长沙洽洽作出罚款11,413元(金额为少缴印花税税费百分之五十)的行政处罚。

经发行人说明,长沙洽洽受到上述处罚后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及时足额补缴了前述税款和缴纳了相关罚款。

2.相关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了《关于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处罚事项的说明》:“2017年8月22日,我局对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文号为宁乡地稽罚[201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行为作出11,413元(金额为少缴印花税税费百分之五十)罚款。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已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相关罚款。我局认为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对前述不正当行为进行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长沙洽洽于报告期内存在的少缴税款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