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集团于2020年10月15日发布“20邮政Y1”公司债募集公告,披露邮政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情况。梳理如下:

1)、增值税不同税目计税及优惠方面。

Ø  邮务业务按照邮政业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为9%*);

Ø  快递与物流业务划分为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和11%(自2018年5月1日起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为9%);

Ø  分销业务按照销售货物以分销商品对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Ø  电子商务和其他代理业务等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根据财税[2016]39号,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83号,邮政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征增值税;

Ø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Ø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主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上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所得税缴纳及优惠政策方面。

Ø  发行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收入。发行人2015年4月30日进行法人体制调整后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不适用就地预缴政策。

Ø  发行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适用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0邮政Y1175246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2020.10.15】详细披露如下:

(2)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邮务业务按照邮政业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为9%*);快递与物流业务划分为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和11%(自2018年5月1日起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为9%);分销业务按照销售货物以分销商品对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电子商务和其他代理业务等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邮政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主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上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发行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收入。发行人2015年4月30日进行法人体制调整后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不适用就地预缴政策。发行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适用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若国家对上述业务的税收政策发生变更,则发行人将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注: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