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于2020年9月23日发布通告,因雅迅网络存在为高管、员工提供购房借款超出公司正常经营范围、高管超额预支年终奖、员工超期借用备用金等情况,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未识别资金及存货管理的内控缺陷,且在存货跌价准备审计过程中使用公司提供的存货库龄表,对存货库龄表未见执行审计程序以评价其可靠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附:

名  称: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0〕154号 发布机构: 上海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23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sh/ghbgzj/202010/t20201010_384085.htm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执行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迅网络”或“公司”) IPO审计项目及内部控制鉴证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鉴证方面

(一)未恰当识别高管、员工借用资金相关内控缺陷。你所审计时已关注到雅迅网络存在为高管、员工提供购房借款超出公司正常经营范围、高管超额预支年终奖、员工超期借用备用金等情况,你所未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评价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运行的有效性,也未识别出相关内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产成品出库流程相关内控缺陷。审计底稿中描述产成品出库流程为发货人员编制销售出库单后交由物流公司承运,实际流程为货物发出后发货人员补做销售出库单。你所未准确了解产成品出库流程,未识别产品已出库但未录入出库单的内控运行缺陷,未发现2017年部分货物出库时间晚于交付时间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八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评估识别出的内控缺陷对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的影响。你所在审计底稿中识别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经复核、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未经复核两项内控缺陷,但未见考虑上述两项内控缺陷对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此外,你所还存在未实际查验产成品出库控制测试选取的样本、内控鉴证业务计划缺失等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审计方面

(一)未恰当评价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披露和列报

一是根据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披露,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作为关键管理人员均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但公司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十条的规定披露2015-2017年向关键管理人员提供资金的往来金额。

二是现金流量表对公司2015-2018年向高管、员工提供资金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按照净额列报,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总额列报。

你所未恰当评价公司上述财务报表的披露和列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6)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未执行关键审计事项收入确认的部分审计应对程序。你所将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已评价并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报告各期软件及服务收入均超过当期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审计底稿中未见评价并测试与软件及服务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有效沟通。审计底稿中未见执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第七条的规定。

此外,你所在存货跌价准备审计过程中使用公司提供的存货库龄表,对存货库龄表未见执行审计程序以评价其可靠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