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股份(834599.OC)于2020年9月23日发布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披露同力股份咸阳分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直接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2020年3月2日被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认定构成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50,670.45元,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及国税发[1997]134号处50%罚款即25,335.23元。

《同力股份: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2020-09-2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public_issue_review.html

(二)税务处罚

同力股份咸阳分公司于2020年3月2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咸税稽罚[2020]9号):咸阳分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直接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构成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50,670.45元,并处50%罚款即25,335.23元。上述处罚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力股份咸阳分公司受到上述税务处罚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已经取得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