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晨鑫(002447.SZ)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喀什壕鑫因收取一份价税合计5万元的虚开发票,被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20年6月1日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处以罚款5万元。

大力税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ST晨鑫002447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0.9.29】详细披露如下:

(二)喀什壕鑫2020年6月受到税务部门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20年6月1日出具的《关于对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喀什壕鑫因收取一份价税合计5万元的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8月29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之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1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不含)的,违法程度为一般。

喀什壕鑫已就上述行政处罚全额缴纳了罚款及相关违法所得。喀什壕鑫就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行为已进行整改,包括加强对企业员工合法合规的要求并进行宣传培训,加强企业内控管理等,经整改,喀什壕鑫未再受到主管税务局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