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000523.SZ)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在瑞丽仓、辉丰仓库存货物账面价值合计为572,366,527.51元,该合作的两家第三方仓库均否认保管公司储存该5.72亿元货物此前,已于2020年上半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666,069.86元。即,公司与鸿燊公司和辉丰公司签署的《物流外包仓储合同》项下存储于瑞丽仓、辉丰仓的库存货物价值分别为453,050,720.94元、119,315,806.58元。但截止公告日,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均否认保管有公司存储的货物。

1、两家仓储公司均否认保管有公司存储的货物。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分别向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发函,要求鸿燊公司、辉丰公司配合公司进行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测工作中,两公司反馈异常:1)、辉丰公司表示:从未向公司出具过《2020年6月辉丰盘点表》,也未加盖过辉丰公司印章,该盘点表上的印章与辉丰公司印章不一致。2)、鸿燊公司一直未有任何回应。

2、公司启动存货清查工作。为核实清楚瑞丽仓、辉丰仓的有关情况,公司立即组建了成员包括外聘律师在内的独立的存货清查小组。存货清查小组于2020年9月23日、24日前往鸿燊公司、辉丰公司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与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会谈。

广州浪奇遂于2020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在知悉辉丰公司回函否认与公司签订过存储合同、确认辉丰仓没有公司存储货物,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保管、运输过公司货物,相关存货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赵璧秋作为广州浪奇董事长,钟炼军作为公司总经理,谭晓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艳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该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赵璧秋、总经理钟炼军、董秘谭哓鹏、财务总监李艳媚被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广州浪奇 000523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11.10】详细披露如下: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璧秋、钟炼军、谭哓鹏、李艳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璧秋、钟炼军、谭晓鹏、李艳媚:经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广州浪奇在2020年3月、8月、9月出现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应付保理款逾期的情形,截至9月24日,债务逾期合计10笔,金额3.95亿元。但广州浪奇直至9月25日才对上述债务逾期情况作出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二、未及时充分披露相关存货涉及风险情况

2020年9月28日,广州浪奇发布《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公司合作的两家第三方仓库均否认保管公司储存的货物,存货账面价值合计5.72亿元。

经查,广州浪奇因开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需要,将货物存放于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港二期码头库区贸易仓(以下简称辉丰仓)和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黄海一路2号的库区贸易仓(以下简称瑞丽仓)。2019年7月,广州浪奇与辉丰公司签订了4份《仓储合同》,与鸿燊公司签订《物流外包仓储合同》。相关合同约定,广州浪奇将货物储存于相关库区贸易仓,库方负责货物入库验收及保管,公司定期支付仓储费。截至2020年9月27日,广州浪奇存放辉丰仓、瑞丽仓的货物账面价值分别为1.19亿元、4.53亿元。

2020年1月,广州浪奇工作人员会同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分别对辉丰仓、瑞丽仓存货进行了实地盘点。2020年3月至7月期间,鸿燊公司先后5次通过《瑞丽(鸿燊)盘点表》对广州浪奇存放于鸿燊公司的物料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辉丰公司先后4次通过《辉丰盘点表》对广州浪奇存放于辉丰公司的物料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

2020年5月、8月,广州浪奇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前往辉丰仓、瑞丽仓开展存货盘点,其中对辉丰仓存货,因与辉丰公司未联系好未能进入仓库实施盘点;对瑞丽仓存货,因仓库现场条件简陋、储罐无取样口而未能完成盘点。

9月7日,广州浪奇分别向辉丰公司、鸿燊公司发出《关于配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盘点、抽样储存于贵司库区的货物的函》。9月16日,广州浪奇收到辉丰公司发来的回复函,回复函表示辉丰公司未曾与广州浪奇签订过仓储合同,辉丰公司未向广州浪奇出具过《盘点表》,辉丰仓没有广州浪奇存储的货物。9月23日,广州浪奇工作人员与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军进行了会谈,会谈中黄某军表示,鸿燊公司与广州浪奇有签署《物流外包仓储合同》,但未保管、运输过广州浪奇的货物

广州浪奇在知悉辉丰公司回函否认与公司签订过存储合同、确认辉丰仓没有公司存储货物,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保管、运输过公司货物,相关存货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赵璧秋作为广州浪奇董事长,钟炼军作为公司总经理,谭晓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艳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州浪奇、赵璧秋、钟炼军、谭晓鹏、李艳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广州浪奇000523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2020.9.28】详细披露如下:

一、情况概述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公司”)签订有《物流外包仓储合同》(合同编号:HSWL20190901),根据《物流外包仓储合同》约定,公司将货物储存于鸿燊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黄海一路2号的库区(以下称为“瑞丽仓”)。公司与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签订有4份仓储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ZC19-20、ZC19-21、ZC19-25、ZC19-39),根据该4份仓储合同约定,公司将货物储存于辉丰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港二期码头的库区(以下称为“辉丰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位于瑞丽仓、辉丰仓的库存货物价值分别为453,050,720.94元、119,315,806.58元。

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前往瑞丽仓、辉丰仓均无法正常开展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测工作,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分别向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发出《关于配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盘点、抽样储存于贵司库区的货物的函》,要求鸿燊公司、辉丰公司配合公司进行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测工作。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辉丰公司发来的《回复函》。辉丰公司表示,其从未与公司签订过编号分别为ZC19-20、ZC19-21、ZC19-25、ZC19-39的《仓储合同》,公司也没有货物存储在辉丰公司,因此辉丰公司没有配合盘点的义务;辉丰公司从未向公司出具过《2020年6月辉丰盘点表》,也未加盖过辉丰公司印章,该盘点表上的印章与辉丰公司印章不一致。

2020年9月18日,公司聘请律师前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查询辉丰公司的工商内档,但仍未能核实《2020年6月辉丰盘点表》与《回复函》上加盖的辉丰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考虑到辉丰公司的回复情况以及鸿燊公司一直未有任何回应,为核实清楚瑞丽仓、辉丰仓的有关情况,公司立即组建了成员包括外聘律师在内的独立的存货清查小组。存货清查小组于2020年9月23日、24日前往鸿燊公司、辉丰公司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与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会谈。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均否认保管有公司存储的货物。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目前正在整理完善相关证据,之后将尽快采取包括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内的司法措施,坚定维护自身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在瑞丽仓、辉丰仓库存货物账面价值合计为572,366,527.51元,2020年上半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666,069.86元。待相关事实查明,相关证据补充完整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对前述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